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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C惯例初探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和金融的蓬勃发展,电子交单在单证业务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电子交单在为贸易相关方带来高效、快捷等利好的同时,也提出了把控电子交单业务风险的要求。托收作为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目前适用的惯例只有《跟单托收统一惯例》(URC522)。尽管URC522在自推出后的20多年中,在纸质交单环境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显然无法满足电子贸易的需求。鉴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历经19个月的酝酿和商议后,推出了《跟单托收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下文简称“eURC”),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eURC的适用范围

eURC惯例共有13个条款,包含惯例的适用范围、与URC522的关系、电子交单的相关定义、交单、电子记录的交付、电子记录数据受损、提交电子记录额外免责等方面的内容。

eURC在预先考虑事项中明确说明了惯例的适用范围。委托人或其代理向托收行,代收行或交单行向付款人单独提交电子记录或与纸质单据相结合的交单方式,并不适用于eURC。这就是说,eURC只适用于托收行向代收行或交单行交单的行为,即将eURC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银行之间。这与URC522保持了一致。

另外,托收指示需明确说明该托收只适用于eURC,并要标明使用的eURC版本(目前版本号为1.0);否则须受eURC托收(本文均指适用于eURC的托收)生效日期的有效版本约束,或如果因托收指示的修改而受eURC约束,则受在该修改日期有效版本的约束。

eURCURC522

eURC与URC522的关系

正如其名称《跟单托收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所示,eURC是对URC522惯例的补充,以适应在托收项下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相结合提交电子记录的情况。因此,受eURC约束的托收同样适用于URC522,且无需将URC522明确地纳入托收指示。当eURC适用时,如其与URC522产生不同的结果,应以eURC的规定为准。当托收指示规定其适用于eURC,但交单只包括纸质单据时,则该托收只适用于URC522。另外,URC522所涉及的概念,如果在eURC中没有进行再定义或修改,则仍以URC522的规定为准。

新增的电子交单条款

eURC惯例对URC522原有的部分概念和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补充和扩展,以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电子交单的需求。

首先,eURC扩充了URC522中部分基本定义的适用范围。比如,“通知”包括源自数据处理系统的电子记录,“托收指示”包括源自数据处理系统的指示,“添加的”意指在电子记录中其增补特征明显的数据内容。

其次,eURC对电子记录的交单方式进行了补充。当在eURC托收指示下只提交电子记录或进行混合交单时,代收行或交单行在收到eURC托收指示或纸质单据的同时,必须可以收到所有电子记录,不能被证实的电子记录将被视为未曾提交。另外,托收行有责任确保每一次提交的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都注明对应交单的托收业务;未如此注明的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被视为未曾收到。

另外,eURC对电子记录的交付也进行了补充说明。eURC托收指示必须明确付款人可以获得电子记录的方式;当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一起提交,且纸质单据之一是已被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时,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必须凭承兑(D/A)的汇票交付。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eURC做了进一步补充:银行对于恐怖主义行为、黑客攻击及因无法登录数据处理系统、设备、软件或通讯网络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营业中断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其他新增条款

与URC522中提到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关系的内容不同,eURC强调了托收业务的独立性原则,即银行不处理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这一条款使eURC与UCP600和URBPO745保持了一致。

另外,eURC新增了确认到期日的规定。为了提高托收指示的准确性,eURC规定,当托收中的款项到期日是装运日或发货日的几天之后,或电子记录中显示的其他任何日期的几天之后,eURC托收指示必须明确标明到期日。

eURC还规定,当代收行或交单行在收到eURC托收指示后,向发出该托收指示的银行发送了拒绝付款或承兑的通知,则如果发出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没有收到对方的指示,即可以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URC522中与上述规定对应的条款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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