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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9期

目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局、海关等不同部门,由于记账时间、结算价格等存在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统计缺乏完整性、准确性的问题。尤其是“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这一统计项目,近年来由于业务种类不断衍化、创新,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对现行国际收支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统计现状

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出入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笔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从始至终都不是中国,即为纯粹的离岸转手买卖;二是该笔货物最初的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但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后一种情况在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未申报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为该项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申报人员很难分清货物是否实际跨境、是否实际报关。遇到类似问题,申报人员通常不论是否跨境均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包含离岸转手、商品名称等字样;个别情况,也有将前后两笔交易均错误地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的。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非货币黄金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项目并列,都属于货物贸易项下的常见统计项目,申报规则比较明了。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报关,均统一申报在“121040-非货币黄金”项下;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统一申报在“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

该项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且未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包括个人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或个人直销(个人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发货至境外)的网络购物。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多、经营模式广、支付方式多样、内部流程复杂,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面临更多挑战。

一是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要求难以满足。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外汇局的要求,在实际收付数据申报之日,以境内成员企业或实际付款主体的名义进行集中收付业务,逐笔申报还原数据,申报的收付款信息较为完整、准确。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对私居民客户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时,若实际对私居民客户的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不同交易性质数据相互合并的问题,难以满足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要求。

二是真实客户信息及交易背景难确认。在境外第三方支付中,资金托管银行一般仅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交的业务信息进行结算,对交易双方信息及交易背景并不进行真实性核查,因此难以追踪资金的流向,交易双方实现资金跨境的唯一要求仅是在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虚拟账户。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覆盖了各种银行的多种结算方式,资金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快速转移,极易隐藏收付款流向,切断了银行对客户资金的追溯渠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许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由于缺乏实名信息的认证和真实背景的确认,难以判断资金的交易性质是否合规。

三是对私居民隐瞒涉外交易性质。对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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