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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0期

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除面临买卖合同、货运代理、运输合同等合同风险之外,还会面临合规方面的风险,一旦其进出口行为违反了监管机构要求,将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与对外贸易相关的众多监管机构中,海关是核心监管机构。如何做好对外贸易的海关合规,对外贸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违反海关合规要求的后果

海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外贸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将外贸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大类。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在报关便利性、货物查验率、稽查率、原产地抽查率、检验检疫抽查率、海关事务担保等方面,享有不同对待,以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基本原则。企业如果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能会受到罚款、责令退运、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报关注册登记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构成走私的,被没收走私货物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后,海关还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适用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及加工贸易的重点监管等。

根据已发布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海关总署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部门提供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部门在获取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会将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合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现已隶属海关)可以对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其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检验检疫查验率;税务部门对其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商务部门将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的依据;外汇管理部门,对其不予适用外汇部门A类企业管理,对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外汇部门C类企业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此外,企业违反海关相关规定,还会影响监管机构对其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公司并购等资本市场行为,以及融资、授信等金融行为的审核、审批,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工程招投标,或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等。除了对企业的处罚,监管机构还会对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

厘清海关合规要点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海关合规要求便是如实报关和依法缴纳税费。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接受海关审核,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还应根据所申报的货物原产地、商品编码以及货物成交价格,依法缴纳进出口关税以及其他相关的海关税费。

无论是上述哪一项合规要求,都需要企业准确把握海关所要求的申报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商品编码、规格、数量、成交价格、起运港、目的港、原产地、运输工具名称等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信息。其中,商品编码、完税价格、原产地是影响进出口管制、关税征收、出口退税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报关过程中的风险高发区。其所涉及的规则复杂、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是海关合规的重中之重。

商品编码的确定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即是对商品进行归类。它是确定商品是否适用进出口管制、适用哪一档关税税率以及出口退税率的重要依据。外贸企业有义务按照货物报关时的实际状态对其进行归类,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重新确定,并且通知企业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例如,某企业实际进口某种含铜固体废物,但为了规避我国的进口管制,故意以“铜矿砂”的商品编码来报关,经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后,被责令退运。又如,A贸易公司代理B汽车企业先后分多个批次从马来西亚进口小轿车零件,用于组装某品牌小轿车,并按“小轿车零部件”的商品编码向货物入境地海关进行了申报。海关放行货物后,通过内部核查发现,上述货物中,手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价格与整车价格比例为82.36%,自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与整车价格比例为90.71%。按照当时的规定,进口件比率超过整车价格60%的,即认定为构成整车特征。据此,海关认定A贸易公司申报进口小轿车的散件已符合小轿车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应以“成套散件”归入税则号8703.2341.90项下,并应当缴纳2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海关遂要求A公司将因错误申报商品归类编码而少缴的关税和增值税予以补足。

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是关税征收的基础,企业有义务申报合理、准确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同时有义务配合海关对完税价格的审查。由于征收进口税的商品远多于出口,因此海关对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也相对复杂和严格。从公式来看,进口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中,成交价格是确定进口完税价格的核心,是买方向国外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买方负担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进口完税价格,而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费、进口后境内运费和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等则不能计入完税价格。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外贸企业需重点关注海关对成交价格的规定,即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例如,A外贸公司代理内地B2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卖方为中国香港的B1公司。经审核,海关发现A外贸公司的集成电路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也不符合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遂向A外贸公司提出价格质疑。经审查发现,B2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受到B1公司的控制,双方存在特殊的经济关系并影响到成交价格。鉴此,海关不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在与A公司进行价格磋商后,海关认为A公司和B2公司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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