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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的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0期

信用证开立过程中,会有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的情况。此时如何判定过效期/迟交单往往令人疑惑。由于对此无明确的官方指导意见,因此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列举效地和兑用方式不匹配的各种常见情况,归纳不匹配情况给信用证操作各方带来的影响,并在对如何判断过效期/迟交单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开证行的应对措施。

给信用证各方带来的影响

效地与兑用地表述不清。当效地使用“BENE COUNTRY”而兑用地为“ANY BANK”时,受益人会在注册地和经营地选一个最方便的交单的地点,指定银行会按照受益人交单至其柜台时计算交单时间。只要受益人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至看似是受益人所在的国家,开证行必须承担条款表述不清的风险,无法提出过效期/迟交单。当兑用方式为通知行议付,效地为议付行柜台,将单据提交至通知行毫无问题;但当通知行没有按照指定银行行事,受益人仅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到通知行则没有满足交单条件。

效地与兑用地是包含关系。常见有效地为“XX COUNTRY”,兑用地为通知行。当受益人交单至通知行柜台时没有问题;但如果受益人认为将单据交至效地内的任一家银行均可而选择交单至这个国家内的非指定行时,则并没有满足交单条件,真正的交单日需为交单至开证行之日。还有一种反向包含关系的情况,即效地为通知行柜台,而兑用地为任意银行。这种情况对受益人有利,只要将单据提交到任意银行即完成交单。单据若绕过通知行直接交到开证行,将无法判断单据过效期的地点。

无逻辑的不匹配。情况一:效地为开证行柜台,兑用方式为任意银行议付。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兑用地是交单的地点之一,单据提交到任意银行即满足交单。以此判断是否过效期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即使可以单交任意银行,也必须在效期内交单至开证行柜台,否则会产生过效期的不符点;但也有观点认为,效地是没有约束力的,只要保证单据在交单期和效期内交至兑用地即可。情况二:效地为XX国家,兑用方式为开证行即期付款,效地通常是开证行所在国。受益人不能将效地国家的任意银行视作交单地,单据只能提交到开证行柜台。

解读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时的两种观点

判断是否出现迟交单/过效期,首先要看交单期、效期的定义。根据UCP的概念可知,ICC要求的相符交单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规定的地点。

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时,信用证过效期是按单至效地还是单至兑用地的时间计算?对此,由于没有明确可循的惯例条款做理论依据,易造成不符点纠纷。目前对效期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效期是“交单有效期”(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理由:既然“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作交单的截止日期”,那么有效期与交单的到期日应该是同一个概念,过效期应按单至兑用地时间计算。由于SWIFT的MT700报文格式里只有一个场次31d中有“expiry date”的栏位,而该场次又明确将“expiry date”定义为“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

观点二:效期是“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of the credit)。某信用证专家曾咨询国际商会内部人士。后者认为,如果兑用地和效地矛盾,表明信用证条款不规范。如果不要求修改,则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交单期内交到兑用地点,二是在效期内交到效地。

如果按照观点一,交单就无需考虑效期效地,只要在交单期交到兑用地即可。但是否过效期不应以“交单”行为作为前提,否则如果受益人不交单,我们就永远不能注销信用证。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当场次不匹配时,对效期和交单期的判断应分别独立进行:信用证是否过效期,用效期与效地对对应的时间与空间的要求同时进行判断;信用证是否迟交单,用交单期与兑用地,对两个对应的时间与空间的要求同时进行判断。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字面理解,根据有效期(expiry date)在字典中的普通文义来解释,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中“expiry&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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