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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汇管理概览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1期

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越南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越南外汇管理条例》(2005年)。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越南盾,由越南国家银行发行,不可自由兑换。越南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参考价根据与越南有贸易、金融和投资关系的国家的一篮子货币进行计算确定。越南国家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外汇市场,进行外汇管理,以实现各时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波动的日间交易区间为官方汇率上下3%以内。

外汇管理政策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需立即调回,无强制结汇要求。禁止出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进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部分产品进口需要工业贸易部等部委的进口许可证。与进口有关的支付不受限制,但进口商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进口支付文件以购买外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贷款利息支付没有限制,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的条款进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调回,对利润和收益回流方面没有期限限制。对经常转移未实行管制。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须获得越南投资与计划部许可,在具备外汇牌照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向越南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登记账户和对外投资资金流向。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投资与计划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类型受《投资法》规范。关闭投资项目时,投资者需通知授权机构,遵循清算程序,退回投资证书。清算工作需在决定关闭项目后6个月内完成。对可能转移至国外的金额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须向政府租赁。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以在境外投资股票,信贷机构可以进行离岸间接投资。居民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需在经授权的信贷机构开立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发行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和收款,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境外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流通股份的49%;而投资银行业的股份,不得超过30%。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越南出售或发行越南盾证券,但需开设越南盾账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国外购买、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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