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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显示额外费用的分歧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1期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销货或提供服务开出的包括各项细节的清单,是出口商履行合约在单据上的具体体现,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要求进口商付款的依据。除此之外,商业发票在国际结算领域还具有作为报关、清关、纳税凭证的重要作用。因此,作为信用证结算核心单据之一,商业发票如何合理出具,关系到国际贸易能否顺利进行。ICC在对发票缮制规则的制定上更是字斟句酌,力求平衡各方诉求,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但任何规则制定都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因而在对某些条款的解读上,常常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因此时有发生。比如在出口审单过程中,商业发票显示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额外费用是否构成不符点,可能就会导致审单人员的分歧。对此,本文拟从两个案例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析。

案例描述

案例一

T客户收到B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USD15925000.00(+/-10%),货物描述为“50000公吨(+/-10%)冶金焦,单价:320美元/公吨,FOBT连云港港口,INCOTERMS 2010”,发票要求显示“TOTAL FOBT VALUE OF DELIVERED GOODS”(发运货物总的FOBT〔FOB TRIMMED〕价的简称,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虽然货描处规定了单价,但在额外条款中又规定,发票单价要根据第三方检验冶金焦的具体成分进行调整,发票要求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单价浮动情况列明具体计算细节,最终形成据以结算的发票金额。关于费用描述,信用证规定“REIMBURSEMENT CHARGES AND ALL BANK CHARGES OUTSID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S ACCOUNT”(偿付费和开证行以外的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T客户发货后交单,发票根据信用证要求显示了冶金焦的具体成分,并据此计算出了总货值;但在该货值下,又单独列出一项“PLUS OTHER CHARGES:USD239.58”(加上其他费用:239.58美元)。发票显示了最终的FOBT价。发票显示如下:

毛重:55000公吨

单价:318.50美元/公吨

发票金额:318.50美元/公吨×55000公吨 = 17517500.00美元

加上其他费用:239.58美元

应付总金额:17517500美元+ 239.58美元

总FOBT价:17517739.58美元

对于发票显示的“OTHER CHARGES”(其他费用)是否构成不符点,银行审单人员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单证人员将此问题反馈给T客户,T客户未就此做任何修改,授权直接寄单开证行。数日后,寄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文,所提不符点为“INVOICE SHOWING PLUS OTHER CHARGES USD239.58 WHICH LC IS NOT ALLOWED”(发票上显示的“加上其他费用USD239.58”是信用证不允许的)。交单行认为,信用证并未禁止此类费用出现,且受益人告知该费用为与信用证开立的相关费用;而信用证开立是缮制单据的前提条件,因而此费用应属于ISBP745 C9中与单据缮制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发票显示额外费用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开证行认为,该项费用若为进口方开证费用,不应属于出口方承担的费用开支,不应包含在FOB价格条款中;如果将其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应将此笔费用合并计入成本中而非单独列明。受益人也积极与申请人协调沟通,最终开证行同意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请求,在扣除80美元不符点费用后支付了该笔款项。

案例二

C客户收到M银行通知的一笔即期议付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USD19693.24(+/-2%),信用证货描为CERAMIC TUBE(陶瓷管),无单价和数量明细,贸易术语为“CIF BANGKOK PORT THAILAND INCOTERMS 2010”(CIF 曼谷港 泰国 INCOTERMS 2010),71栏关于费用的描述为“ALL BANK CHARGES INCLUDING REIMBURSEMENT COMMISSION,CONFIRMATION (IF ANY) AND OTHER EXPENSES INCURRED OUTSIDE THAILAND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泰国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费、保兑费〔如有〕和其他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数日后,C客户在M银行交单,发票显示如下:发票表格的“UNIT PRICE”(单价)栏位,以批注的形式表明了信用证要求的贸易术语,并根据产品型号分别列明了不同的单价,且在产品单价后单独列明了“BANK FEE FOR LC PROCEDURES USD150.00”(银行信用证手续费用150美元);发票中,不同产品型号的单价和数量乘积汇总后,银行费用合计金额正好与信用证开立金额一致,同时还按照信用证要求,对发票总值按照FOB价值、FREIGHT CHARGES(运费)和INSURANCE PREMIUM(保费)进行了拆分列示(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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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审单人员对发票能否显示150美元的银行费用意见不一。在提示受益人后,受益人提供担保,要求银行直接寄单。开证行并未就此拒付,数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头寸。

由此可见,对于商业发票中显示了信用证中未规定的额外费用,两个开证行的做法截然相反,一个提出了拒付,一个正常付款。问题的焦点是:发票是否可以显示信用证未曾规定的费用?此类费用是否包含在价格术语所对应的金额内?

ICC的相关观点

先看ICC官方出版物对发票显示额外费用是如何规定的。ISBP681 PARA 61规定,费用和成本必须包含在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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