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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1期

案例回放

申请人A公司(进口商)与受益人B公司(出口商)签订柴油发电机供货合同。2013年11月,A公司通过担保行G银行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付款保函,通过通知行V银行通知给B公司。

保函适用URDG758,同时约定,索赔需随附的支持性单据为空白指示抬头的清洁已装船副本提单,并需注明运费到付;此外,还需提供3份副本箱单、3份副本发票、原产地证书和车间测试报告;索赔需通过通知行邮寄或以加押SWIFT报文电索,并排除了其他索赔提交方式。

2014年4月10日,B公司通过V银行发送SWIFT加押报文向G银行索赔,报文中同时声明,保函要求的索赔支持性单据将随后寄到。2014年5月4日,G银行收到索赔支持性单据。5月8日,G银行拒付,不符点之一是“提单未做成空白指示抬头”。5月28日,G银行收到B公司直接邮寄的函件,声称G银行主张的不符点不成立,基础交易已经完成,G银行应当及时付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6月3日,G银行收到B公司通过V银行寄送的修订后的单据,但提单非空白指示抬头的不符点仍然存在,并出现了其他新的不符点。6月9日,G银行再次拒付。B公司随后起诉G银行不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分析

基于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与保函条款存在不符等理据,本案最终法院判决G银行拒付有效,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索赔的有效性问题。B公司认为,其5月28日向G银行提交的函件构成独立有效的索赔,而G银行未发送拒付通知,故丧失了拒付权利。G银行认为,B公司5月28日提交的函件内容并非索赔,提交方式也与保函规定的索赔提交方式不符,无需就此拒付。法院认为,该函件索赔的方式不符合保函约定,并非保函项下的有效索赔,G银行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争论焦点为保函索赔方式

一是受益人直邮索赔的有效性。本案中,保函明确约定索赔需通过通知行邮寄或以加押SWIFT报文电索,并排除其他索赔提交方式。根据URDG758第14条的规定,B公司5月28日的函件未通过通知行,而是直接邮寄给G银行,与保函约定的索赔提交方式不符,G银行可视为未提交而不予理会。

二是受益人函件是否构成索赔。B公司5月28日函件的内容是表明G银行主张的不符点不成立,基础交易已经完成,督促G银行及时付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该内容并不能构成一个索赔,G银行无需就此拒付。另根据URDG758,索赔之间彼此独立,索赔一旦被有效拒付,则该索赔被视为无效,受益人可在交单期内重新提交索赔,故即使受益人视其为索赔,也应重新提交全套支持性单据。

URDG758第14条相关规定及其解读

保函项下交单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能够验证的电子形式;若保函未表明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则应为纸质交单。该条款肯定了单据可采用纸质和能验证的电子形式,并就未明确约定交单形式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常见的“IN WRITTEN”(书面形式)表述,并不能理解为是要求纸质交单。URDG758虽未对WRITTEN进行定义,但URDG458中明确表明“WRITING/WRITTEN包括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或与之相当的加押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WRITING/WRITTEN的表述仅可理解为索赔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若保函意在约定需以纸质形式交单,则应采用“IN PAPER FORM”来表述,否则可能事与愿违,并易引发纠纷。

若保函表明采用纸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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