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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TA.870rev意见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者,其所发布的众多出版物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出版物。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官方意见(ICC Opinions),则是其针对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如何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所做出的官方解释。其中的大多数意见,皆是对上述规则及标准银行实务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数十年以来,这些意见不仅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实务操作指引,也在国际结算相关司法领域被广泛援引。本文旨在通过对ICC银行委员会2017年伦敦技术会议讨论的案例意见之一TA.870rev进行简要解析,探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近年来所发布的部分官方意见对实务的指导意义及引发的实务困惑。

案例意见概述

案情介绍

信用证相关条款规定如下:信用证适用UCP600,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条件为“从提单日起30天”。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分析证明,并在47A栏第6款明确规定所有单据均须以英文出具。同时,信用证未就货物的数量和金额的浮动范围做出规定,货物描述部分也未表明货物数量。

交单情况:提单表明装运日为2017年2月1日,据此,信用证的付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3日。

发票载明,“付款条件不迟于2017年6月1日且无扣减”,同时载有“单件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和“付款条件:信用证,从提单日起30天”的条款。

受益人还提交了一份名为“交货回单”的单据,其上同样载有“单件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的表述。

分析证明以英文出具,载有信用证要求的所有数据,并且在带有函头的信签纸上,其页脚明显以预先印就的方式载有一段捷克语文本。

保兑行拒付,并坚持认为其最初据以拒付所提出的5个不符点中有如下3个不符点是成立的:

(1)发票显示了错误的付款条件——不迟于2017年6月1日(到期日);

(2)发票和交货回单显示了“单件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而对此,信用证并未允许。

(3)分析证明显示的部分内容(最后两行)以非英文出具,而根据信用证47A栏第6款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咨询问题

交单行不同意保兑行的主张,并就以下问题向ICC银行委员会提出咨询:

(1)保兑行所提之不符点是否成立?

(2)基于上述情形,如若第一个不符点不成立,那么当发票显示的付款条件缺省了“不迟于”一词时,结论会否有所不同?

案例结论

ICC银行委员会针对上述咨询问题给出的结论如下:

(1)案例中所提及的三个不符点皆不成立。

(2)如若发票显示的付款条件缺省了“不迟于”一词,则结论亦不会有所不同。

案例解析

本案中针对第一个咨询问题,即保兑行坚称的三个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ICC银行委员会的结论为皆不成立。就此结论本身而言,鲜有争议;然而,ICC银行委员会就其中第一个不符点,即发票显示了错误的付款条件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则存在诸多有待商榷之处,下文将逐一解析:

其一,该官方意见的分析中直接援引了ICC银行委员会在R848 (TA838rev)中 的分析内容,即“信用证并未表明发票必须显示付款条件;而发票所显示的付款条件‘30天见票/单付款’既不会改变开证行的义务也不会赋予被指定银行或受益人提前收款的额外权利。因此,发票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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