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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才有回响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10月25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推出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12项措施。其中,既有将原局部试点措施加以全面推广的突破条款,亦有完全创新的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规定。外汇局在出台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推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取消QFII和RQFII额度限制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体现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前期试点效果

在28号文出台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政策,已在前海展开试点。2019年7月23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前海实施细则》),并随附了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作为对前海试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的进一步优化与扩充。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从根本上简化了货物贸易项下的单证审核要求,对于诚信良好、货物贸易真实明确的企业,银行基于事前的展业,可以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从而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便利性。但是对于如何确认货物贸易的真实性,则需要外汇局与银行进行充分合理的尽调,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并未突破资本项目收入用途的范围,要求银行进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候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这要求银行具备充足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政策,并未放开资本金使用负面清单中的其他限制,例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外的支出、购买非保本理财、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以及投资非自用房地产等,境内再投资仍应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在境内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

新政的适用

12项便利化措施涵盖了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两个方面。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对跨境贸易的登记、单证审核、报告等进行了简化,通过电子化与分类管理等方式,便于真实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提高经营效率,节约外汇业务办理时间。如:明确了20万美元的名录登记豁免标准,方便了小微企业收取外汇;允许分支机构参照法人办理外汇名录,使分支机构全流程实现了自营进出口业务;取消了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要求,以及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超期之后现场报告的要求,改为直接在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减少了企业报告程序,节省了企业办理报告业务的时间。此外,28号文还取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中对外汇管理B、C类账户必须开立待核查账户收汇的要求,使B、C类账户可以与A类账户一样享有自主选择权,收汇资金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节省了资金流转的时间。

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扩大了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的试点范围,取消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后使用的限制,放宽了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将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取消了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以及进行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转让试点等。28号文将此前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自贸区等地区的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通过试点过程中积累的政策经验快速优化政策,有效减少试错成本,便利全国范围开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融资。

企业如何用好新政

在试点城市布局跨境贸易企业享受政策优惠。对于全国性推广的贸易便利化新政,基于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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