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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编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哈萨克斯坦对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购汇没有限制。所有出口收入均须汇回,企业出口前须向授权银行申领交易许可证,且在交易完全结束前接受海关和授权银行的监管。对出口逾期未收汇行为,授权银行要及时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由其负责查处违规企业。对于进口付汇业务,要求向授权银行出示相关合同、协定或协议,并由授权银行向进口企业核发交易许可证,在交易完全结束前要受海关和授权银行的监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使用信用卡均无需事前审批,也无金额限制,但超过1万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需在交易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调回国内,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收入调回,需遵守国内相关要求。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哈萨克斯坦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管制,与资本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办理登记或许可后方能进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方面,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登记手续后,资金即可自由进出。

直接投资: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10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超过50万美元,需到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进行登记。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10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相关费用超过50万美元,需到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进行登记。非居民在境内销售和发行证券,必须获得授权。

衍生产品: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10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相关费用超过10万美元,需到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进行登记。

信贷业务:授权银行可向居民和非居民的合法实体和个人提供外币贷款;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只允许向申请贷款前连续6个月获得相应货币收入的个人发放外币贷款。超过180天的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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