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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外汇管理概览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编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方面,等额5万美元(含)以下的出口货款可留存境外,但等额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货款需在出口后360天内收回,并在收到汇款日起360天内存入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煤炭、木炭及纺织品等出口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数量存在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收汇方面,等额5万美元(含)以下的外汇收入可留存境外,但等额5万美元以上的收入需在出口后360天内汇回。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的资本金需在签订合同后360天内存入指定银行外汇账户。外资投资持股不得超过本地注册银行、财务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股本的25%。非居民个人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单家银行总股本的5%,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地产银行总股本的10%。外资参股其他泰资企业的股本上限为49%。更大规模的持股须经过泰国中央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允许外国投资全额持股。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以购买股票,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超过投资限额的部分可通过持有无投票权的存托凭证持有。非居民可以购买债券或境内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泰铢。非居民企业在泰国发行股票,需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发行泰铢债券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境内机构投资者限额内可自由投资境外的外国证券。金融资产在1亿泰铢以上的合格个人、企业投资者,无需通过地方中介机构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其他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可通过私人基金或证券公司或持有相关证券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进行境外证券投资。非居民可以购买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泰铢汇票。居民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仅财务公司可向境外公众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外币可转让存单,或出售给有权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除美元-泰铢期货外,非居民可在泰国期货交易所进行金融衍生产品工具交易。非居民在当地市场发行认股权证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衍生品交易结算后的资金汇款,需经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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