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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如何互联互通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粤港澳大湾区的纲要规划为湾区内商业银行业务转型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其中金融领域如何互联互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各家商业银行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内部制度顶层设计。笔者认为,只有解决银行内部金融要素的互认,才能在互联互通上有所突破。

顶层设计的思路

粤港澳大湾区与国际上其他三大湾区相比,面临着“在岸”九城和“离岸”两区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与金融监管体系。其与其他国际湾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区内面临着制度融合的矛盾,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的金融往来视同跨境交易,区内金融要素交易仍将面临外汇管制,即湾区内的金融基础设施仍处于分割状态,互联互通并未能真正打通。

商业银行的本质是提供存、贷、汇业务服务,其中存款、汇款与账户体系密不可分。粤港澳大湾区纲要规划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在跨境资金管理、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FT账户、NRA+是打通境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雏形,湾区内账户体系有赖于监管部门的顶层设计。如果湾区内“九城+二区”的账户体系能够被打通,将有助于形成湾区内资金池的概念,区内资金可自由流动,也有利于吸引全球资本的汇聚。

笔者认为,短期内在外部账户体系未明确之前,商业银行围绕存款、理财、汇款等内部金融改革难有突破;而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则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这也是目前监管相对成熟的领域。

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中,首次允许境内主体可在一倍净资产额度范围内向境外举借外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将境内主体从境外举借外债的额度提升为两倍净资产;《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外债借入逐笔外汇登记的要求,试点地区可以在2倍净资产额度内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境外金融机构向境内主体发放入境方向的融资通道已经畅通。另外,广东省正在探索境内银行向境外主体NRA账户发放境外贷款的NRA+试点;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全国多地分账核算FT账户业务体系,也已允许自贸区内银行向境外主体发放融资。这些政策都透露出境内与境外融资要素互认的信号,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契机,整合系统内的境内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先实现银行内部的融资要素互联互通。

融资互联互通先行先试

在不突破现有监管体系的前提下,融资问题极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先行先试进行改革创新的板块。

融资要素(融资主体、授信额度、融资模式等)互联互通,是渠道问题,而非单一产品问题。一旦融资要素互认,各业务条线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加载自身部门的融资产品,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增量问题,丰富融资渠道。

借鉴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境内中资企业(非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可以在2倍净资产额度内向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举借外债资金用于境内经营,其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根本上打通境内外两个金融市场,解决境内企业主体的融资成本问题。但从要素互联互通角度来看,它的标志性意义远不仅仅是解决企业融资的成本问题,更在于打通了境内外两个金融市场,赋予了境内企业新的融资渠道选择:境内机构可以在两个金融市场中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融资渠道,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全口径跨境融资为境内机构从全球融资基本扫清了政策障碍,这一机制有助于境内企业和境内银行进一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

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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