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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风向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年多以来,与《电子商务法》配套的操作性法规陆续更新,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跨部门电子监管体系得以完善,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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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鼓励行业发展

中国目前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分为在中央政府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实施特别监管规定,以及在其他地区适用传统货物贸易监管规定两个体系。自2015年在杭州设立首个综试区以来,全国已有37个城市获批设立了综试区,基本覆盖了中国主要的一、二线城市。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在现有区域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第四批试点城市设立综试区的计划。

除了试点范围的扩大,在配套法律文件方面,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也如雨后春笋般陆续更新出台。2018年11月20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公布;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下称“486号文”),将自2016年5月起对零售进口实施的过渡期监管政策作为长期性监管要求在综试区范围内固定下来,并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各方主体(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及其权责;一个月后,海关总署也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事宜的公告》,在落实486号文中的零售进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零售出口的各方主体权责及海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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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优惠政策

为扩大进口和促进消费,2018年11月起,海关总署对进境物品的关税从原先的15%、30%及60%下调为15%、25%及50%。2019年4月,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的税率由15%降至13%,对纺织品、电器等的税率则由25%降为20%。2019年1月1日起,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与年度交易限值分别提高至人民币5000元与26000元;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保持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仍然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零售出口方面,自2018年10月起,对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9年7月,国务院亦表示将尽快出台更加便利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被确定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在促进通关便利化方面,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等十个相关部门于2019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通知》,计划在2019年年底前,从简化进出口环节单证、优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降低口岸收费等四个方面落实具体措施,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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