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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视角下的常识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期

根据国际商会2016年第470/1261号文件《严格相符原则的注释》,在审单过程中常识的应用,是保证信用证完整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的信用证审核中,审单人员有时会以常识作为单据审核的一种标准,并可能将其凌驾于惯例之上,甚至出现滥用常识的情况。在国际惯例中,对于什么是常识以及如何判断常识所属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把握该尺度,成为考验单证人员对相关问题是非判断的挑战。如果稍有不慎,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从而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业务纠纷之中。

有关常识本身

从一般意义上说,常识(COMMON SENSE)具有以下两种含义:一是指普通知识,是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就能得到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被普遍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二是一个人所应当或者经推断应该具备且能了解的知识,包括从事各项工作以及进行学术研究所需具备的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应知应会的信息或知识。上述定义具体运用到信用证业务中,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常识包括:单价乘以数量等于总金额,金额的大小写需要一致,分项数据的加总应等于总量等;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常识则需具备一定的行业专业性,如某一货物的具体名称与统称、同一包装条件的不同表述,或某一信息的全拼与简写、提单中船公司的术语等。根据上述分析,常识应该是一种被普遍或相对普遍都所接受的知识或做法,而非存在于某一国的特例或只有小部分群体才认可的行为方式。

关于常识问题的案例

案例一

境内某银行收到一笔从境外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海运提单,同时规定起运港为“SHENZHEN,CHINA”(中国深圳)。后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要求单据,其中运输单据上显示起运港为“SHEKOU,CHINA”(中国蛇口)。境内银行审核后认为此套单据为相符交单,随即寄单开证行进行索汇。不久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理由是运输单据上显示的起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存在矛盾。出口方银行认为,蛇口是位于深圳湾北部的一个港口,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蛇口和深圳的所属关系,很明显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不熟悉中国地理的开证行完全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如GOOGLE地图或者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查询到这一事实;或者向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有)或者其他代理行机构进行询问。再退而求其次,向与受益人做生意的申请人了解情况也是其选择之一。综上,出口方银行认为,开证行的拒付不成立并发报进行反驳。在报文中该行将蛇口位于深圳这一地理常识告知开证行,但开证行依然坚持拒付,对出口银行的说辞不予采纳。开证行认为,其对单据的审核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判断一个港口是否位于信用证要求的地理范围,超出了其行事职责的范畴,开证行不是研究世界地理知识方面的专家,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蛇口是否位于深圳。

作为出口方来说,单据应如何出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拒付产生?笔者认为,首先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与之不产生矛盾。例如,本案例中提单的起运港可显示“SHEKOU SHENZHEN CHINA”(中国深圳蛇口),这样的表述就可以较好地规避上述可能被拒付的风险。而作为出口方的银行,其在审核单据时还是应该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行事。回到探讨的常识性问题,一是常识具有难判断性,对自己是常识,对他人则不一定;二是对一方可以通过证据或客观事实证明的结论,在审单过程中应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

案例二

境内开证行应客户A的申请,开立以美国出口商B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中信用证的起运港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ANY PORT IN WEST COAST OF U.S.A.)。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遂制单交往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后提出,提单上所显示的起运港波士顿非信用证所要求港口所属范围。通过我们对美国地理情况的大致了解以及借助网络的查询,可以很轻易地得知波士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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