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多式联运单据中运输路径审核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期

随着现代物流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国际多式联运由于能集多种运输方式,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协作完成国际间货物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和选择方向。在跟单信用证这种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下,运输单据往往是银行审核的重点。其中,货物运输路径作为核算物流成本、确认保险责任区间以及计算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是制单和审单的关键要素。

多式联运单据的判定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ISBP745第D1条a款规定,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无论名称如何,表明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19条。该条款涉及判断多式联运单据的两个基本要点,多种运输方式以及单据如何命名。首先,对于如何判定单据是否涵盖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ISBP745第D1条b(i)款进一步解释,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运或发运仅用一种运输方式,但就所使用的某些或全部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对于审单原则的要求并非严格的镜像一致,对于单证相符的理解也尽可能贴合实际贸易背景,为实务操作提供更多的可行性;同时,也要求银行单证人员在单据审核时对“不矛盾”一词准确加以理解,并灵活掌握尺度。其次,关于运输单据的名称,ISBP第D2款表明,提交的单据无需命名为“多式运输单据”“联合运输单据”等类似名称,即使信用证如此命名所要求的单据。这体现了国际惯例更注重对单据功能满足的要求。此外,UCP600第14条f款也表明,相较于单据名称,国际惯例更注重单据的实际功能和用途。

UCP600要求所有运输单据都须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其中第19条规定,多式联运须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的地点。由此看出,单据名称不是判断运单类型的关键,也就是说,银行不审核运输单据的名称,关键看运输单据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44栏位的运输地点。

运输路径的审核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需要体现44栏位规定的运输路径。ICC在《The Guide to Documentary Credits》(5th edition)中有如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仅有44A和44B,则应提交多式联运、公路、铁路、内陆运输、邮递收据等;如信用证规定了44A、44B、44E、44F中任意三个,则应提交多式联运单据。根据SWIFT组织在第七类跟单信用证和保函报文标准指南中的定义,44A栏位规定的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货物接管地点(适用于多式联运单据)、Place of receipt接货地点(适用于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或快递收据),Place of dispatch or the place of shipment发送或装运地点,均需显示于运输单据;44B栏位规定了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or place of delivery最终目的地或送达地点。

在实务中,关于多式联运单据运输路径,常出现以下三种可能不符的情形:

一是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与实际装运不匹配。ICC案例R749/TA705rev中,信用证要求提单显示捷克共和国任何港口为装货港,但由于捷克是内陆国家,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的是捷克某地为接货地,汉堡为装货港。开证行以提单装货港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国际商会同意该不符点有效。由此可知,当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与实务不匹配时,单据也不能按实际运输路径显示。因为,根据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即单据审核以表面相符为准。鉴此,当出口方或其银行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实务不相符时,应及时与进口方及银行进行沟通,并积极寻求改证,通过修改信用证相关条款,使信用证能准确反映实际贸易,实现单证一致,避免因单证不符而产生被开证行拒付、影响收汇时效等风险。

二是信用证运输路径与规定运输单据类型不一致。常见的情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