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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球反避税动态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期

近年来,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环境,企业需要与时俱进地跟进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海外投资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从全球范围来看,为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2019年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集中出台了一系列与反避税相关的税收政策,重点集中在中间控股平台的经济实质、强制披露制度以及转让定价规则等方面。展望2020年,这些税收政策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开展持续产生影响。对此,企业应深入了解上述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实施动态,更好地降低税务负担、管控税务风险。

审慎应对经济实质法案

在开展海外投资之前,企业往往需要设计一套合理的税收架构,以降低自身的全球实际有效税负,增加可支配利润,并尽可能地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实务中,不少企业会选择在荷兰、中国香港、阿联酋、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低税率国家和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平台,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这其中,由于管理成本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很多企业在设立完中间控股平台后,可能并不会在当地开展实质性经营和管理活动(比如雇佣人员、租赁办公场所等),此类中间控股平台也被俗称为“空壳公司”。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要求,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经济实质法案,重点打击此类“空壳公司”。2019年,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均颁布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的法案和实施细则。这些法案和细则将直接影响企业现有的中间控股平台的管理和未来新的中间控股平台的设立。

以开曼为例,其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须自其开始从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须从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其中,相关实体是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7年版)》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关活动共包括九类业务:控股业务、总部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融资及租赁业务、分销服务业务、运输业务、基金管理业务、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

在上述《经济实质法案》的基础上,开曼在2019年还颁布了经济实质法案的实施细则,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相关实体需要向开曼主管机关报告其经济实质情况,包括相关活动的类型,相关活动的收入、费用及相关资产,与相关活动关联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地点,负责相关活动的全职员工人数,核心活动的证明文件,具备核心活动的声明书,以及说明相关实体是否为跨国企业集团的个体等。而在判断相关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开曼主管机关可能会将相关实体分成两类,每一类适用不同的标准:(1)对于“纯控股公司”(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仅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收入的公司),仅需满足较低标准的经济实质要求,即相关实体符合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的所有适用的申报要求,且相关实体在开曼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经营场所,用于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对其进行管理。此类纯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雇佣秘书公司在开曼设立注册办事处,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的要求。(2)对于除“纯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需要从事与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收入创造活动。具体要求包括:相关活动在开曼受到适当方式的指导和管理,在开曼有足够的经营支出,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且适任的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当地有经营场所等。

除开曼以外,英属维尔京群岛、阿联酋、巴拿马等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也已开始实施类似的经济实质法案,且其中的大多数地区将于2020年首次要求企业申报其经济实质情况。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实质法案的形式要求、罚则等方面略有不同,但核心逻辑却是共通的,即在当地设立的公司应具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对应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为享受优惠税收待遇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因此,展望2020年,如果企业在上述国家或者地区已设有中间控股平台,则需要考虑该控股平台的经营实质是否满足相应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需衡量可能面临的罚款甚至被强制注销的风险。具体操作中,企业应先梳理目前的股权架构,识别位于上述低税率税收管辖区的中间控股平台;然后对这些中间控股平台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通常,设立于上述低税率国家或者地区的中间控股平台分为三类:(1)仅从事纯控股业务。由于这类公司可能仅需要满足较低标准的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如果有商业上的必要性,这类中间控股平台可以继续存续,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可能会产生秘书公司服务费支出等相关管理成本。(2)从事除纯控股业务以外的活动。由于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其开展的具体业务活动在所在地建立对应的经济实质,因此如果建立经济实质的可行性不高,这就需要制定针对性的风险规避方案,例如申请他国税收居民身份,或者将其业务在集团内进行转移。(3)如果中间控股平台所在地的经济实质法案尚不完备,企业无法辨明所设立的中间控股平台是否会被当地主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那么除了需要基于现行法规和当地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准备好应对方案外,还要持续关注最新出台的法案细则、指南、常见问题与答复等相关官方文件,以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处于被动位置。

如果企业未来拟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成立中间控股平台,则需要考虑上述经济实质法案的影响,并在选择中间控股平台所在地时更加谨慎,详细调研当地与经济实质要求相关的法规政策,然后评估在当地设立中间控股平台并建立相应经济实质的可行性,并综合当地税收环境、商业实质要求等因素进行决策。

持续关注强制披露制度的实施进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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