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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的信用证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期

信用证积淀深厚,是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基础与中坚。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信用证也需要居安思危与推陈出新。唯此,信用证才能历久弥新,得到丰富与提高。

2019年的信用证:不可或缺

信用证依然是中坚力量

2019年4月,国际商会(ICC)于北京召开年会。此次会议同时也是ICC百年庆典。会上展示了ICC百年成就,并对ICC未来在全球贸易中的引领作用进行了展望。根据ICC贸易融资登记报告,近两年来国际贸易持续恢复性增长,2018年达18.5万亿美元,超过2014年历史最高点的18.2万亿美元。业务分布中,赊销仍居高位,约占国际贸易的80%,其余为信用证与保函等跟单交易方式。但在贸易融资业务中,信用证依然是中坚,比例高达49%;同时,信用证融资的风险敞口与违约率也一直保持低位,且业务量的下降因得益于相关业务收入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冲销。然而,贸易保护主义与不确定的政治因素,也给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潜在风险。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的意义

2019年ICC出台了数个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文件,如《Incoterms 2020》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后者与信用证的关联尤为密切,意义重大。

虽然信用证起源于汇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汇票的中心地位已被单据所取代,使汇票在信用证业务中变得可有可无。对此,既有汇票是跟单信用证的标志,在贸易融资中仍具有独特作用的观点,也有汇票已成为信用证的累赘与风险根源的观点。这些关于信用证中汇票的性质、作用与地位等问题的争议,常常给银行与企业带来困扰。比如,汇票究竟是否为单据,汇票中的不符点能否构成拒付的理由,信用证类型与汇票有何匹配关系,要汇票的承兑信用证与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有何区别等。因此,在UCP文本与信用证业务中删除汇票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ICC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终止了业界关于汇票存废的争议,对今后业务中减少不符点、规范信用证操作、统一单证审核标准,均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与指导作用。

eUCP2.0与eURC1.0的制定实施

ICC于2019年发布了eUCP2.0及eURC1.0。上述电子规则的修订,有利于推进信用证与托收的电子交单及贸易金融数字化进程。这也是银行与企业适应实务与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物联网、分布式账本技术、人工智能以及机器学习的出现,eUCP与eURC的实施将有利于在信用证与托收领域建立起自动化的相符审核系统,使单证处理适应技术和数字化贸易金融,以确保惯例和实务的统一性、一致性及标准化,体现出规则在不断演变的数字贸易中的适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将纸质环境中的风险缓释延伸至电子环境中。

ICC案例的镜鉴

2019年ICC发布了TA886—TA896十余个案例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可以归纳出近几年ICC处理案例的三大特点:一是鲜有UCP400与UCP500时期经常遇到的涉及信用证独立性及相关方责任义务等重大概念与基本原则的纠纷,所涉案例几乎都是技术型的。相关案例如关于发票受益人名称仅用汉语显示是否符合信用证之“所有单据用英语”要求的TA886rev。二是信用证本身规定不清晰带来的争议比较突出。在ICC2019年处理的案例中,有一半存在这一问题。三是案例所涉争议的不符点很少成立。2019年的案例涉及对近二十个不符点的争议,而ICC最终认为成立的仅有两三个。

上述特点反映,经过几十年的历练与学习,银行已经掌握UCP与信用证的大是大非问题;而经常出现的技术争议,则表明单证人员对UCP的条款与细节的理解尚存在不足。信用证不清晰的问题增多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很少成立的现象,除了凸显ICC仍坚持其一贯的信用证系付款工具而非拒付工具的观点外,重要的还在于提醒开证行与申请人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把好开证关;二是拒付要谨慎,须牢记UCP600确立的原则,是信用证与申请书不清晰所带来的后果须由开证行与申请人承担。

2020年的信用证:未雨绸缪

信用证制裁条款的应对及ICC的意见

近几年,反洗钱与制裁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愈发明显。为避免因违反规定而遭到惩罚,不少银行开始在信用证中加列相关免责条款,比如在TA884中,信用证规定:“我行保留遵守外国制裁规定的权利,任何由受制裁方出具的单据或单据涉及受制裁方,或单据含有受制裁内容,我行将不予处理,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相符交单以制裁为由拒付,似乎已成为当前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常态。然而,如此做法是否合理,信用证加列制裁免责条款是否必要,目前并无定论。因而如何操作才能避免相关风险,成为目前银行面临的非常棘手的问题。

ICC在《贸易融资文件中使用制裁条款指南》中指出,开证行可能依据法律寻求解脱付款责任,比如发生欺诈或有临时禁令,包括制裁在内的法律是强制性的,银行必须遵守,其效力超越国际惯例及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基于此,在相关文本中加列制裁免责条款不但多余且易引起混乱。

然而根据TA884,如果开证行以法律或制裁为理由拒付,则一旦交单人要求,开证行应提供据以拒付的规定以及指出哪个单据中的哪个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

随着制裁规定与防范措施的泛滥,相伴而生的一个现象,是不少银行常常以&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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