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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议助推 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4期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即《中美经贸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20年1月15日在华盛顿签署。这是双方历经13轮经贸高级别磋商取得的成果,可谓来之不易。

《协议》开头两个章节分别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第一章“知识产权”份量最大,共分十一节,包括36个条款;第二章“技术转让”则只有5个条款,内容相对简约,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协议》为什么将这两个章节置顶?其中有哪些条款需要特别关注?如何落实《协议》内容,以及它们会对国内相关制度与实践带来哪些影响?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首要问题: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

在中美贸易争端的诸多议题中,为何《协议》首先解决的是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问题?

首先,这两个议题是引发本次贸易摩擦的导火索。中美贸易摩擦从表面看,是中美之间高达300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以及双方相互加征的巨额关税,但是,导致“关税战”的直接原因,则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于2017年8月向中国发起的301调查。所谓301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的规定,USTR确认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者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强制性的报复措施。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提高关税等进口限制,或取消免税待遇,强迫签订协议等。该项301调查的正式名称就是“调查中国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与创新的法律、政策与做法”。从标题明显可见,该调查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301调查的具体事项包括:(一)中方是否存在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和做法;(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某些规定是否合理;(三)中方是否以直接投资与收购方式获取美国前沿技术与知识产权;(四)实施网络窃取商业秘密。2018年3月,USTR发布《301调查报告》,认定上述调查事项均成立,而后采取了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措施。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中美贸易争端的重点关切。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上世纪80年代,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求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创设知识产权协议,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该协定为世贸组织全体成员提供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另一方面,美国在其国内法当中制定“特别301条款”,以贸易制裁作为手段,迫使其贸易伙伴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本世纪初,美国参与并主导的《太平洋贸易伙伴协定》(TPP),其中就增加了许多具有美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尽管美国在特朗普上台之后抛弃了TPP,但其将TPP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条款写入了新近通过的《美墨加协定》(USMCA)。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关注重点,并且已经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当看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更是中美科技合作和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前提。《协议》第一章第一节就阐明了中美双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共识。《协议》第二章在开头部分也同样表明了中美双方对于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共识。这些对共识的表述,不应简单看作某种宣示或者修辞,而是应当立足于中美关系与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理解。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包括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意见分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创新驱动战略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则毋庸置疑。

《协议》有关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的主要内容

关于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的一般义务

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协议》第一章第1.2条有两点规定:一是应当“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二是应当为对方的知识产权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

关于技术转让的总要求,《协议》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允许对方个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不得强迫其转让技术;二是应当基于自愿同意的市场条件进行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三是不得支持或指导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对照前述美国301调查的具体事项,这样的规定照顾到了美方的关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这部分涉及商业秘密、药品专利、专利期限、电商平台、地理标志等五个方面,分别规定在《协议》第一章的第二节至第六节。

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其一,它们大部分是在知识产权基本规则之外提出的保护要求。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前,对国内法做了重大修改,特别经过2007年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裁决的检验,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因此,即使在本次301调查中,美方也无法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上对中国提出任何指责。其二,这里的许多条款体现了美国特色。由于美国国内法规则的变化,以及应美国的要求而将这些新规则纳入多边贸易协定,使得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协议》第一章涉及的大部分知识产权议题,是在TRIPS协定之后产生的,中美双方在这些议题上的谈判以及由此达成协议,是一种新的承诺。

(1)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第二节用了较大篇幅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受保护对象的范围、侵权责任人的范围、侵权行为的类型、民事程序举证责任转移、行为保全措施、刑事执法门槛、刑事程序与处罚、政府机构的保密义务等。相对而言,TRIPS协定对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我国的相关规定则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而《协议》却用了九个条款。两相对照,反差明显。这反映了美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关切(它被列为301调查的具体事项之一);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9年已对此作了重大修改(详见以下第三部分的介绍)。

(2)关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第三节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药品相关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的保护。第1.10条规定,中国应当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二是要求提供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美国式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将药品上市审批与药品专利权属状态相链接的制度,以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同时提升仿制药的竞争能力。

(3)关于专利保护期的延长。第四节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延长专利有效期:一是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具体是指在中国提交申请日起四年内或者在要求审查申请后三年内仍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二是药品专利因为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而造成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的。因此,《协议》并不是要求一般性的延长专利保护期,而是对于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类似的规则也可见于TPP与USMCA等多边贸易协定。

(4)关于电商平台打击盗版与假冒。第五节要求,中美双方共同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包括打击网络侵权以及电商平台侵权应承担的责任。我国2018年《电子商务法》已经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协议》对此着墨不多。其中的一些新规则,尤其是与《电子商务法》不一致的地方,仍然值得关注。例如,《协议》第1.15条将权利人接到反通知后的起诉或者投诉时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期限是15个工作日。再如,第1.14条要求对于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应予以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处罚。

(5)关于地理标志。第六节的规定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与通用名称、在先商标权的冲突等问题。该节规定的内容在TPP、USMCA当中也有体现,反映了美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过高而可能导致其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的担忧。TRIPS协定之后,地理标志成为各方争议的议题。《协定》实际上提供了后TRIPS协定方案,或许也为后续的执行带来新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以及双方的合作与履行

涉及这些内容的条款主要是在《协议》第一章第七节至第十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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