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7期

Q:上海某外资独资公司,准备在苏州工业园区开设分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银行告知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请问名录登记是什么?进行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A: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涉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均需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若企业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可免于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Q: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收入都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吗?

A: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如果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区内企业可免于提交。

Q:某公司拟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采购货物,与客户可以以美元计价结算吗?

A: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Q: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能否以物流公司名义进口货物,而由企业自身负责付汇?

A:区内企业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果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以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和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则需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区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Q:某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电子口岸系统已经生成进口数据,但办理付汇时银行说在货物贸易系统查询不到相应报关信息,导致无法办理核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A:出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