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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美国外商投资监管审查升级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7期

基于供应链全球化和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等背景,出于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目的的担忧,美国国会近年来尤为关注外商投资对该国国家安全的影响。2018年8月13日,《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以下简称“FIRRMA”)通过并入《2019年国防授权法》得以实施。相较于此前外国投资审查的基础性立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FIRRMA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对外商投资的审查范围,将CFIUS的审查权扩张至特定非控制性交易,并致力于实现CFIUS审查程序的现代化。

2020年2月13日,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最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FIRRMA实施细则”)正式生效。这意味着CFIUS的管辖权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在美开展特定投资活动将面临复杂的申报要求。本文将梳理FIRRMA实施细则中的重要外商投资政策变化,包括CFIUS扩张后的审查权限、强制申报要求等,提示中国企业注意应对相关投资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

CFIUS管辖权进一步扩大

被涵盖交易与被涵盖不动产交易

FIRRMA实施细则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针对外国人士在美特定投资的有关规定。根据第一部分规定,CFIUS被赋予审查外国投资者对特定美国商业实体直接或间接的非控制性投资(以下简称“被涵盖交易”)的权限。如果外国投资者对特定美国公司(以下简称“TID企业”)进行投资,即使未获得CFIUS所认定的传统意义上的控制权,但投资只要赋予外国投资者FIRRMA实施细则中的任一权利(见表1),则该交易将被纳入被涵盖交易。第二部分是针对外国人士涉及美国不动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根据第二部分规定,CFIUS被授权审查外国人购买、租赁或特许经营的美国四类不动产交易(以下简称“被涵盖不动产交易”);同时,五类不动产交易被排除在CFIUS管辖范围之外(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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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按照申报意愿,申报可分为自愿申报和强制申报两类。FIRRMA实施细则对涉及敏感行业或外国政府获得重大利益的交易,要求强制申报。具体来看,需要强制申报的被涵盖交易类型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对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下27个敏感行业中美国TID企业的投资。其中,符合“例外投资者”“基金例外”(基金例外指若外国投资者通过特定美国人管理的基金被动投资,则该类外国投资者将被视为被动投资者而不受CFIUS的审查和管制,该类间接投资也不属于强制申报的范围)条件的投资、对加密技术进行收购的投资以及受到监管缓解约束的投资,不需要强制申报。

二是交易中涉及某些外国政府具有重大利益的投资。当外国投资者在TID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5%的投票权,且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外国投资者49%或以上的投票权,此类交易被要求强制申报(其中外国政府并不要求是该外国人的所在国政府)。

按照规定,强制申报的交易主体应在交易完成前至少30天进行申报。若未遵守强制申报的相关要求,可能会面临高达25万美金或拟议交易总额(二者取其较高者)的行政罚款。

关于申报费用,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3月9日公布了申报费拟议规则,目前仍在评论意见征集期内。该拟议规则确立了以交易价值为基础的分级收费标准(见表3),同时对简易申报以及CFIUS主动启动的特定交易审查,采取豁免申报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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