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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799更正电文能否被视为信用证修改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7期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若发现条款开立错误,可能会发送MT799电文对错误条款进行更正。这一情况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然而,更正信用证条款的MT799电文是应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还是应被视为原信用证的一部分,国际惯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若由于单据有不符点而发生拒付时,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有时甚至会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开证行A开立一笔远期信用证,通过银行B转通知给第二通知行C,受益人为D公司。银行B为信用证指定议付行,若单据相符,其可为受益人做即期议付,议付后将单据寄往银行A,由银行A于到期日根据相符单据对银行B进行偿付。

银行C收到内容完整的MT710电文之后,将信用证通知给D公司。随后一周内,银行B与银行C有几次关于信用证条款和KYC的电文往来,双方都于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复。

九个月后,银行B向银行C发送MT799电文,开头写到“基于我行发送的MT710,请将本电文视为MT711”,电文中新增46B栏位,并在该栏位中给原信用证新增了五种需要提交的单据。

一个月后,银行B向银行C发送了MT707修改电文,修改内容仅为信用证效期延展,不涉及五种新增单据。一周后,D公司通过银行C交单,由于船已到港,即将产生高额滞港费,D公司急于寄单,不需要银行审核单据,银行C将单据按照信用证要求寄往银行B。几天后,银行B向银行C发送MT799拒付电文,列出包括“未提交第9-13条单据”(均为新增的五种单据)在内的数条不符点,并要求银行C授权其将不符点单据寄往开证行。然而,银行C对拒付电文中的不符点是否合理,与银行B存在意见分歧。

案例分析

银行B与银行C关于不符点的争议

银行C对银行B拒付电文中的“缺失五种单据”不符点是否合理提出质疑,并在复电中反驳了该不符点,指出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第十条c款,“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D公司并未提交新增的五种单据,表明D公司不接受该修改,因此不符点不成立。

银行B则对银行C的观点提出以下反驳理由:银行B从未称其后续追加的MT799电文为修改,并在电文中明确指示银行C将其视为MT711,而银行C并未在收到MT799电文后第一时间回复拒绝。因此,后续的MT799电文不应被视为修改,而应被视为MT711,即信用证的一部分,故不接受银行C援引UCP600的驳斥。

MT799电文是否是对信用证的修改

由此看来,探讨该案例的关键点在于,银行B后续发送的MT799更正电文能否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

实务中,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更正电文的情况时有发生,发送更正电文通常作为开证行或转通知行对其操作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然而,关于MT799更正电文是否应被视为修改这一问题,国际惯例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商会”)也曾在不同的案例中发表过不同的意见。

在R742/TA698rev案例中,开证行于开证后第二天发送MT799增加单据,国际商会的意见认为,“MT799电文应被视为对原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而在国际商会第281号跟单争议决定中,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通过MT799电文告知金额变动,国际商会则认为,该MT799电文不能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

由此可见,MT799电文是否应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国际商会没有统一的结论,只能根据对业务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进行判定。

基于合理性的分析

笔者认为,从合理性上来说,本案例中MT799应该被视为修改,不应被视为原信用证的一部分,理由如下:

第一,通常来说,更正电文与信用证电文的间隔时间很短,开证行一般会于第一时间进行更正,否则会影响受益人备货、制单,也会影响受益人判断是否接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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