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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加工贸易方式变更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8期

受疫情和国际经贸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不少中小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压力。其中,一些外贸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优惠,改善现金流,随意变更加工贸易方式,将原本并不享受出口退税的来料加工贸易包装为享受出口退税的进料加工贸易。然而,这种“改头换面”将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厘清混淆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风险隐患,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合理变更贸易方式,对中小外贸企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混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动因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属于加工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而进料加工则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出口退税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进料加工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只能享受免税待遇。

由于退税待遇上的区别,一些外贸企业试图通过简单地修改合同,将无偿取得料件改为有偿取得料件,进而将来料加工业务包装为进料加工业务,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然而这类行为却潜藏着风险。

混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风险

一是海关合规风险。企业将来料加工申报为进料加工,并办理相应的海关备案手续,会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从而导致被罚款。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3《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的规定,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分属于不同的统计科目。企业将来料加工申报为进料加工,会导致海关统计结果不准确,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有过这样的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向当地海关(下称“A海关”)申报进口手机存储卡40000000片,出口已加工存储卡40000000片,申报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海关经调查后发现,A公司手机存储卡材料的供应商和委托加工方均为同一企业,A公司在手机存储卡进口报关后未实际付汇,且在成品出口后也未相应收汇,仅向委托方收取了加工费。据此,A海关认为A公司的加工贸易方式应为来料加工,与其向海关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不符,并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加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最终,A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海关认为企业混淆了两种加工贸易方式,但并未否定企业享受加工贸易保税待遇,即货物进境暂不征税,后续是否征税视成品是出口还是销往国内市场来确定。但在另外一些案例中,企业的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企业在国外客户、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加工工序以及结算方式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仅仅将合同条款进行了改变,便将来料加工变更备案为进料加工。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极有可能认定企业具有明显的骗取出口退税的倾向,从而撤销企业的加工贸易备案,取消企业所享受的保税待遇,企业之前进口的所有料件都将面临补税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企业具有主观上的走私故意,还可能会按照走私行为甚至走私罪,进一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此外,海关对企业混淆贸易方式行为的定性,还可能产生进一步的蝴蝶效应。尽管海关对于混淆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给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可能并不大,但一旦海关认定企业存在错误申报,则按照现行的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的相关违法情况或会由海关传递到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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