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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准确拟定信用证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8期

开证行在开证时,如何根据申请人的开证本意和条款的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出最适合的信用证条款,以达到准确反映申请人的开证本意、维护申请人利益、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三个具体的实务案例,探讨开证行处理开证条款问题时的思路。

案例1:保单/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匹配关系

情景还原

信用证分A、B两部分支取。A部分的汇票金额为货值的95%,同时要求提交金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保险单据。

条款分析

信用证分A、B两部分支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货物为铁矿石、有色金属、煤等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信用证中。一般A部分支取90%或以上的货值,B部分为尾款,在大宗商品的最终价格确定后,或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支取。

在上述条款中,A部分汇票金额为货值的95%,没有明确发票金额;而信用证对保单金额的要求为发票金额110%。那么,如果实际交单时A部分的发票金额等于货值的95%,则保单金额等于货值的104.5%,而不是常见的110%货值。而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部分的保单金额为110%货值,其中的10%的投保加成实际上是将申请人的预期利润和开立信用证有关前期费用加入货价内一并进行投保,以便在货物遭受损失时,申请人获得足额赔偿。UCP600第28条Fⅱ款亦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且CIF或CIP价格确定的时候,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从本案信用证对保单金额的要求看,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显然与实务常见做法存在差异。那么,这一条款是否确实是申请人的本意呢?这是需要开证行通过询问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本意有以下两种可能情况:

情况一:保单金额需等于货值的110%。这与上述实务中常见的做法一致。而如按照原表述方式,则会出现投保金额少于申请人预期,从而在货物出险后面临不能获得足够赔付的风险(获得的索赔低于其所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信用证的保单金额改为110%货值。

情况二:保单金额确实是发票金额的110%。这时无需改动条款,但需要提示申请人,倘若信用证对发票金额没有规定,则来单时的发票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将导致保单金额的不确定。

案例2:发票显示固定金额扣减时,货物数量上下浮动幅度与金额溢短装的匹配关系

情景还原

开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如下:

32B:866250美元

39A:10/10

45A:货物:散装水泥

单价:每吨38.5美元

数量:25000吨

货值:962500美元

46A:发票,显示预付款扣减额96250美元

47A:无溢短装条款

条款分析

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货物数量的上下浮规定是否正确表达了申请人的本意。上述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单位为吨,根据UCP600第30(B)款,货物数量适用于5%的溢短装幅度;但从实务看,此类条款的申请人本意大多为要求货物数量上下浮10%。因此,该条款可能未能正确表达申请人的本意。

二是信用证金额溢短装与货物数量上下浮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正确。该开证条款同时存在发票显示固定金额的预付款扣减条款和溢短装条款。在实务中,部分货值在证外通过预付款的形式进行支付经常发生。其表述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即固定货物价值比例在证外支付,以及固定金额在证外支付。在假设单价没有溢短装的前提下,对于第一种情形,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幅度与货物数量的上下浮动幅度需保持一致;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两者并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而是适用以下公式:

根据公式,如果保持数量上下浮5%不变,则该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应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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