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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保单背书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8期

案例背景

开立信用证时,保单条款通常有如下表述: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表明以汇票币种赔付地在中国,空白背书,投保一切险(中人保/英国协会货物条款〔A〕和战争险)。

那么,对保单规定“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是否必须?当开证申请书中未对背书转让进行规定时,信用证可否直接开出?本文就保单条款中的“BLANK ENDORSED”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分析

保单为什么要背书

通常,保险单据的索赔权或收益权必须能够流通转让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最核心功能。掌握了这点,关于保单的被保险人、索赔受益人、背书等一系列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在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的情况下,在信用证到单环节中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时,如果受益人不做背书,保险的赔付对象就是受益人自己,这就会与ISBP745 K21(a)(b)款相悖:(a)当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时,保险单据不应表明将赔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或除开证行和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实体为赔付的受益人,或根据其指示赔付,除非保险单据由受益人或该实体作了空白背书,或背书给了开证行或申请人。(b)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须使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被转让。

综上,当被保险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时,即使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保单仍需背书。

在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的情况下,在信用证到单环节中保单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作成申请人或开证行,此时保单本身不需要背书。

由此可见,保单的索赔权利得以转让是保单背书的目的所在。要达成这一目的,信用证保单条款不是必须规定背书或空白背书。

ICC商会对保单背书情况的接受度

根据ISBP745第K19及K21条,保险单据背书的总体原则如下:须由凭其指示赔付或以其为赔付受益人的实体背书;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须使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被转让。换言之,谁是保险权利的索偿人,谁就应该视情况对保单进行背书,以便保险权益能够向下流通转让。当然,背书由被保险人的代理做出也可接受,但须表明系代理保险人背书。以下是国际商会R778给出的一些对于保单背书接受情况的意见。

案例1: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来人”。商会意见:按照ISBP第179段的规定,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来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以消除ABC出口有限公司及“来人”之间的矛盾。否则,增加“来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案例3: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凭指示”。商会意见:“凭指示”和“来人”的实际含义相同,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4: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凭指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因为增加“凭指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故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案例5: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XYZ银行指定。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凭XYZ银行指示”。商会意见:因为保险单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出具,所以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6: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XYZ银行指定。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凭XYZ银行指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因为增加“凭XYZ银行指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故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ISBP745出台后,K21(a)(b)款明确规定:(a)信用证不应要求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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