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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及保单出具份数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0期

提单和保单在信用证项下是两种非常重要的单据。关于提单和保单的份数,UCP600和ISBP中有相关条款规定。虽然提单份数问题看似简单,在实务中也没有对此产生太多纷争,但是看到开证申请书上偶有出现要求两份正本提单,或要求提交2/3套提单却没有规定1/3套提单去向的条款时,让笔者对提单份数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同样,关于保单份数的问题,在ICCR359中就有提及,再到TA784Rev的详细罗列,与提单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

对提单和保单的份数要求分析

提单要求出具多份的情况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实务操作中,为防止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丢失、被盗、迟延送达或灭失,正本提单多出具数份(以3份为主),以保证有正本可抵达收货人手中,以便正常提货、避免货物风险。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传统做法,都允许一次性签发多份效力相同的正本提单,且只要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付提货,那么剩余的正本同时失效。由于正本提单具有相同的效用,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任意一份提单提货,所以为了让收货人掌握全套提单,以避免被他人提货的风险,ISBP规定,提单必须标明正本份数,以使收货人心中有数。

由于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单据传递速度和安全性有了很大提升,因单据流转而导致的单据丢失已鲜有发生。鉴此,有业界人士提出:为了避免多份提单一旦丢失,可能给收货人带来提货风险,建议要求只出具一份正本提单,不能多于一份。然而,提单的份数可以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商量出具,申请人可能因其他原因需要多份提单,如证内提交用于承付,同时证外提交利于提货。尽管在证内可以提交副本提单,但副本的审核与正本不同,可能无法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如果将提单份数全部限定为一份,有因噎废食之嫌。

由于保单不牵涉到提货,相对风险较小。且ISBP(K20a)中明示信用证应明确被保险人,而不建议出具成来人或凭指示;同时,(K21b)规定,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需使其满足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将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进行转让。通常,保单份数多为1份或2份。当然,也有其他份数要求。但是UCP和ISBP中都没有保单须显示全套保单份数的规定。

信用证对提单及保单份数的规定对到单的影响

(1)信用证要求出具2份正本提单/保单:

例1:信用证要求提交两份正本提单,到单后发现提单上显示全套提单为3份,受益人只提交了2份正本,是否存在不符点?

根据ISBP745 A29a和c的规定,两份提单正本已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且c款规定,信用证未对其余正本提单的去向做出规定,则可以提交3/3套正本提单。也就是说,受益人可以只提交信用证规定的两份正本或提交全套三份正本。开证行以受益人未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为不符点似乎不成立。

当然这个例子可能有争议点, 信用证要求的“2 ORIGINALS BILL OF LADING”是否等同于“2/3SET OF B/L”?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根据UCP600 20aiv和ISBP745 A29b,该不符点成立。

既然这样的表述会产生争议,那么为了避免因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而导致风险,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提交的是“2/3 SET OF B/L”,还是“FULL SET (2 ORIGINALS)OF B/L”。

例2:信用证要求提交两份正本保单,到单后发现保单上显示全套保单为3份,受益人只提交了2份正本,该不符点是否存在?

这是个显而易见的不符点,根据UCP600 28b和ISBPK8,保单必须提交全部正本。UCP600和ISBP中没有给出类似于提单2/3套的规定,且根据ICCR359,应提交表明份数的全部保单。

(2)信用证要求出具FULL SET(3 ORIGINALS) B/L/提单:

例如信用证规定出具全套(3份正本)提单,那么提交2份全套提单可以接受吗?提交4份全套提单可以接受吗?

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包含3份正本)的正本提单,而受益人提交的全套提单仅包含2份正本。尽管提交了全套提单,但是单据份数没有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可能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所以不能接受。

如果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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