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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议付信用证未要求汇票时付款起算日的确定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0期

案例背景

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为任意银行议付(ANY BANK BY NEGOTIATION),付款期限为见单后180天(180 DAYS AFTER SIGHT)。此外,信用证既没有规定汇票也没有要求保兑。

开证行2018年5月22日收到议付行MT754,表示已议付单据;2018年5月25日收单。面函上显示的面函日期为2018-05-22,付款到期日为2018-11-19,并要求在该到期日付款。

议付行计算过程如下:面函日期2018-05-22(议付行见单日)加180天等于2018-11-18(周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11-19(周一)。

开证行审单相符,但计算付款到期日时以开证行见单日2018-05-25起算,得出的到期日为2018-11-21。

议付行和开证行确认的见单起算日不同导致付款到期日不同。那么究竟是该按议付行见单日起算,还是该按开证行见单日起算?

案例分析

寻找理论依据——ISBP745 B5和B6

为方便起见,此处分析仅考虑审单相符的情况。就本案例相符交单时“见单后180天”而言,ISBP745 B5对有汇票的规定是,付款到期日为向受票银行交单之日后180天。此处谈及的受票银行专指开证行、保兑行或同意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ISBP745 B6又进一步规定,B5的付款到期日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无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即本案例中的远期议付信用证。据此,既然有汇票是按向受票银行交单之日计,那么本案例中的无汇票,就应按向受单银行交单之日计,即向受单银行交单之日后180天。因此,无汇票时的关键是找到受单银行。

本案例中可以清楚地判断出信用证没有“保兑行”,只有“开证行”和“议付行”(注意案例中的议付行即ISBP745 B5提及的同意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因此在实务中,一方观点认为既然议付行已议付,又接受了受益人的单据,付款到期日就应以其见单日来起算,那么是否真的如此呢?

理解议付概念——判断谁是真正的受单银行

在本案例中,只有正确理解“议付”的概念才能够正确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受单银行。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购买的对象是汇票及/或单据,其中需特别强调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非指定银行,即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这也是本案例关键所在。

ISBP745 B10进一步对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做出“汇票付款人必须做成该指定银行以外的一家银行”的规定。既然在有汇票的情况下,汇票付款人必须做成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那么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单据付款人理应也必须做成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才能与ISBP745 B6的精神(即有无汇票不影响付款到期日计算方法)保持一致。本案例中开证行是“唯一的”“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故而无论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注意本案例中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汇票及/或单据付款人都只能是开证行。换个角度来看,指定银行购买的单据是“受单银行是他人”的单据,而不是“受单银行是自己”的单据。而如果其购买的是“受单银行是自己”的单据,就等于该指定银行其实是按照UCP600第12条b款在“购买其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而不是在“议付”了。因而,就议付的概念而言,本案例中的受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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