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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便利化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下称“8号文”)取消了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请问具体是哪些退汇业务?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几类业务情形,包括B/C类企业的部分业务及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8号文所取消的,是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退汇业务登记,以及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而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登记。因此,A类企业是取消登记的前提,5万美元用于划分小额便利。对此,企业在实际业务办理中要注意。

Q: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五条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该政策旨在解决当前大量小微企业所面临的、按照传统外贸企业管理模式在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时手续繁多的问题。实际执行中,如果该类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贸累计收汇或付汇金额接近20万美元或难以确定本年度是否会超过20万美元,还是建议企业择机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此外,企业还应每月关注外汇局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发布的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一旦企业被列入该名单中,应在1个月内到属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Q:8号文放宽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但只提到了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情况,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可以购汇偿还吗?

A: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3号文”)的规定,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允许办理结汇,但需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的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根据同时发布的该政策解读,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对于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也允许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备案后,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这表明,8号文规定的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情况,是在原有政策执行口径上的必要补充和进一步便利,因而对上述国内外汇贷款,在规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的基础上,如果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银行应当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并应与3号文政策解读中要求的月初报送外汇局核准的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数据的要求保持一致。

Q:8号文放宽了银行业务审核签注手续,是否意味着银行不再为企业办理签注?

A:签注操作是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最常用的防范重复收付汇风险的一种措施,现行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外汇法规中,均有明确的条款要求银行应如何在审查后的相关单证上签注并留存。

8号文首次从外汇管理政策的角度提出放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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