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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Q:间接申报中交易性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即如何确定交易编码?

:交易性质的确定原则如下:

(1)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或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按照境内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来确定交易性质。

(2)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来确定交易性质。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Q: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用填写纸质涉外收付凭证?

: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填写纸质涉外收付凭证:

(1)采用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方式进行申报的,可以不用填写纸质涉外收付凭证。

(2)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通过数字外管平台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可以不用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3)对于代发工资类业务,居民机构可通过电子“申报信息清单”的模式,替代逐张填写《境外付款申请书》办理间接申报。

(4)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可以不用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涉外收付凭证。

Q:目前涉及集中和还原申报的业务有哪些?

A:目前涉及集中和还原申报的业务主要有:“跨国公司跨境集中运营中涉及的经常项目收支”“第三方支付机构”“期货公司有关保税货物”和银行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等四类。对上述四类业务,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对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进行申报。

Q:担保履约业务如何申报?

:担保履约可分为内保外贷履约和其他形式的担保履约业务,二者申报的原则不同:

(1)内保外贷履约。若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则境内企业应在对外付款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申报;若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履约付款,则进行直接申报,不进行间接申报。在后一种情况下,若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则境内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向境内银行付款,需进行间接申报。

(2)其他担保履约(除内保外贷外)。若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担保履约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担保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担保方为居民)的交易,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

Q: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如何申报?

:转让信用证遵循“谁收款、谁申报”的原则,代开信用证遵循“原始经办行申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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