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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强对华出口限制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2020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在《联邦纪事》上发布了公告,对《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中多个条款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对特定出口限制大幅收紧并拟取消多项许可例外。作为近年来《出口管理条例》较大规模的修改之一,本次修改的指向性非常明显。本文将就修订内容进行梳理,并对中国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中国相关企业更清晰地理解《出口管理条例》的此次修订,以对今后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

BIS:对华出口 限制从严

本次《出口管理条例》修改共提出两项正式修改规则和一项拟议规则。两项正式修改规则将在2020年6月29日正式生效,而拟议规则也将在2020年6月29日结束意见征集。两项正式修改规则中,一项为废止《出口管理条例》740.5节所设置的许可例外“民用最终用户”(Civil End User,CIV);另一项为《出口管理条例》744.21节,加强了对华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限制。而拟议规则,将计划对《出口管理条例》740.16节所指的许可例外“额外许可再出口”(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APR)的适用情况进行修正。

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取消

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以民用为最终用途的受管控物项,在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前,可免于向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申请许可。

具体来看,根据现行《出口管理条例》,如果列于《商业管控目录》的物项是基于民用最终用户、用于民用最终用途的,在向除朝鲜以外的D:1组国家(包括中国)相关实体提供时,若该物项在《商业国家管控表》中的受控原因仅为国家安全,且对应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下称“ECCN编码”)说明项下标记为“CIV-允许”时,则该等物项可以享受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无需在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前向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申请许可证;仅在相关物项列于《出口管理条例》774节附件六所列敏感物项列表中时,出口者才需要根据要求履行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并依照规定妥善保管交易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中国在D:1组国家范围中,因此在美国境内外向中国实体和中国公民提供可适用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的物项时,可以适用该许可例外,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

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取消后,除非相关物项可另行适用其他许可例外,否则其向中国的出口均需要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中关于国家安全管控理由的许可证审核政策进行评估。而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中针对向中国出口许可审查的特别规定,就特定ECCN编码、特定用途的物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采取的是推定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审查政策。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的取消,无疑关上了相关物项从美国出口中国的大门。

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是目前中美贸易中主要运用的许可例外种类。根据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的统计数据,2018年,中美贸易中适用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向中国出口的物项金额约为1.149亿美元。

运用该项许可例外最为普遍的是半导体行业,相关物项涵盖了符合特定技术参数要求的微处理器用微电路、现场可编程逻辑器件和数字集成电路等关键元器件。作为半导体行业重要生产、测试、封装的设备,同样也是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的获益者。

对于任用中国籍员工在美开展相应研发业务及中美之间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往来,民用最终用户许可例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许可例外,一旦取消,相关活动都必须预先取得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的许可证方能继续进行。这对研发活动和技术交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的取消,以半导体行业为代表的部分中国企业将面临由美国供应链不稳定带来的冲击,并可能在与美国开展的技术交流活动等方面遇到阻碍。

加强对华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限制

出于管控军事最终用途的目的,美国已经就特定物项对华出口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根据现行《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许可,对于《出口管理条例》744节附件2列出的物项,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相关物项将在中国用于最终军事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等行为。同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可以通过个别通知或单独公告的形式,就个别存在高风险军事最终用途可能的对华出口活动和物项进行管控。而本次《出口管理条例》的修订在已有限制的基础上,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收紧了对华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出口限制。

一是把对中国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行为列入限制范畴。现行《出口管理条例》中对华出口仅对最终军事用途作出限制,而不对最终军事用户设限,即如果该物项的最终用途为民用用途,即使在华最终用户属于《出口管理条例》定义的最终军事用户,也不适用相关限制性要求。而在此次修订后,中国的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也被列入限制范畴。同时,军事最终用户不再仅限于军队、武警、政府情报机构等部门,任何意图参与或支持最终军事用途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实体,均会被视为军事最终用户。

二是扩大了对最终军事用途的界定范围。最终军事用途不再仅指直接参与军工生产(参与生产、组装、使用、研发涉及《美国军品管控清单》和瓦森纳军品管控清单内的物项),如果相关业务涉及部分特定军民两用物项,如ECCN后三位编码为A018的物项(包括数控机床行业)、600系列物项(包括铅酸蓄电池、水下信号标行业),也均会被认定为进行了最终军事用途活动。

三是扩展了《出口管理条例》中特别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控清单所列的物项,范围涉及材料加工、电子、电信、信息安全、激光和传感器、驱动装置等多个领域;同时,就此类物项的许可证审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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