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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出口单据延迟送达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案例回放

2020年1月,湖北某出口客户两次联系湖北某银行,提出出口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交单申请。由于当时正值全省受疫情影响尚未复工之际,签约的快递公司DHL已停止收单,该银行回复客户暂时无法处理。此后,该客户再次主动联系银行,指定通过EMS寄送单据到印度孟买。考虑到客户寄单的迫切需求,该银行在向客户提示单据寄送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后,克服交通不便、人员不足等困难,加班受理了该客户三笔出口单据。其中,2月18日受理两笔信用证业务,单据金额共计12.25万美元;2月27日受理一笔托收业务,单据金额7.80万美元。

信用证项下两笔交单均包含全套海运提单,付款日为提单日后60天,清洁交单。托收项下交单包含全套海运提单,付款条件是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2月19日和2月28日,该银行将单据交由客户指定的EMS国际速递寄往开证行和代收行。

经EMS官网查询,信用证项下两套单据均于3月20日送达开证行签收,但托收项下单据自3月9日显示物流状态为由北京发往孟买的途中后,物流状态一直未更新。3月27日,该银行向代收行发送电文查询托收单据,3月30日收到代收行回复称,仍未收到该笔单据。

3月23日,该银行收到开证行发来2笔承兑报文,承诺将于4月20日和4月22日分别对信用证项下两笔单据付款。该行则分别于4月21日和4月26日收到开证行第一笔款项7.35万美元和第二笔款项4.90万美元的付款,并于5月6日收到托收行托收项下7.80万美元的付款。

其中,信用证项下,根据提单信息显示,两批货物到达“孟买港口”的时间分别为2月14日和2月20日。货物到港后,因包含全套提单在内的信用证单据仍在寄送途中,信用证申请人无法提货,货物滞留在孟买港口。经查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印度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宣布全国封禁;但孟买市已于3月19日就封闭了孟买港口,导致这两套单据3月20日到达开证行后,申请人即使承兑赎单也无法提货。5月6日,印度已解除全国紧急状态,申请人可于孟买港提取货物。

托收项下,根据提单信息显示,该笔托收项下的货物到达“孟买港口”的时间为2月29日。因包含全套提单在内的托收单据仍在寄送途中,上述货物目前也滞留在孟买港口。

根据国际商业惯例,货物到达海运港口后,通常有14天的免箱期;超过免箱期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船运公司将按天收取滞港费。上述三笔提单下的货物滞留孟买港均已超过14天,每天会产生200—300美元的滞港费。

银行操作分析

银行为客户开辟金融绿色通道。客户在疫情期间该银行未复工之时提出出口交单申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的规定,银行并无义务在非工作日受理收单业务。为响应监管部门和总行为客户开辟金融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的号召,同时出于满足客户迫切交单需求的考虑,该银行在提示客户疫情期间相关快递风险后,受理了客户的业务申请。

银行已提示客户快递寄送风险。根据UCP600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规定以及URC525第四条“银行对于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免责的规定”,银行无论在工作日或非工作日收单并应客户要求将单据交予快递公司(不管该快递公司是客户指定或该银行自主选择的)寄出后,都对单据投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和遗失不承担责任。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该银行在1月底客户提出业务需求时,口头提示EMS非该行合作国际快递单位且单据途中可能存在相关风险。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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