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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框架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给现行货物贸易管理带来诸多挑战。鉴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优化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框架。

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货物贸易的交易特点

个体化。货物贸易交易中,个人交易主体逐渐增加,方式多种多样。从货物跨境运输方式看,包括报关进出口、快递进出口、个人携带进出境等;从资金结算方式看,包括境内外刷卡结算、第三方支付、个人年度限额内结售汇等形式。个人货物交易具有金额低、笔数多、增长快的特点,已逐步成为货物贸易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电子化。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发展,境内外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平台在为境内外主体提供商品展示平台的同时,也成为境内外主体订立协议、控制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中介,主体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跨境交易的电子化控制。同时,境内外主体交易中,单据电子化趋势明显,如网签合同的广泛使用,加大了业务办理中审核单据原件的难度。

高频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境内外主体间的交易异常活跃,交易频次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自贸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交易的发生。货物贸易这一交易高频化特征,对外汇局事后监测核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资本化。受本外币汇差、利差等因素的影响,出于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等目的,企业调节境内外资产配置的愿望日趋强烈。而随着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企业利用关联公司通过转口贸易、贸易信贷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资产配置的情况不断增加。企业借助货物贸易渠道进行跨境资产配置的行为,要求外汇局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应对。

现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数据采集效率不高,难以满足事后监管的需要。一是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受企业人员流动及业务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不足,错报、漏报、迟报的情况较多。二是外汇局档案数据采集成本高。外汇局通过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变更程序采集企业档案信息,企业需要持确认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这种数据采集方式增加了企业往返外汇局的次数,弱化了政策便利化的效果。三是银行数据存在分类不细、要素不全、关联性差等问题。如贸易融资数据未区分进口、出口融资,出口收汇无合同号信息,贸易融资数据与贸易收付汇数据无法关联等。四是海关数据共享性不足,关键要素缺失。如货物贸易管理中,用于表明货物实际运出/入境的船名、提单等要素未得到有效采集。

监测预警精准度不高,加大了核查工作的难度。一是用于预警的指标数量少。虽然系统设置了购付汇率、收结汇率等监测指标,但实际用于预警的仅限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资金货物比四个指标,无法反映企业贸易收支的全貌。二是预警规则单一。现行预警规则是: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同时超过阈值区间,或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超过阈值区间,或资金货物比超过阈值区间。上述预警规则未考虑资金货物规模、贸易信贷报告金额等反映企业实际业务规模的指标,造成部分小规模企业频繁被预警,而大中型企业则总量核查正常,不符合“抓大放小”的管理原则。三是指标时间跨度过长。目前的监测预警结果,仅表明企业过去12个月的货物贸易业务存在异常,预警结果过于模糊,无法指向企业的具体交易。外汇局事后核查中需要对企业过去12个月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加大了外汇局事后核查的工作量,也加重了企业配合工作的负担,降低了核查工作效率。

管理措施难以执行,弱化了风险管理效果。一是跨境人民币结算弱化了B/C类企业分类管理效果。跨境人民币结算中未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外汇管理中将企业列入B/C类监管后,企业绕道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外汇分类管理措施,造成外汇分类管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对异常企业的风险控制。二是部分分类管理措施难以执行到位。如按规定,B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意在缩短B类企业收汇期限,降低交易风险;但执行中,部分B类企业提供的合同显示的收款期限为90天以内,但实际收款日期已经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境外客户未按合同要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定企业是否违规。三是对超长贸易信贷、单边转口贸易等风险业务,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企业通过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单边转口贸易进行跨境资金摆布的,现行货物贸易管理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如企业将境外关联企业的资金通过预收货款方式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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