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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准进口货物定价合规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2期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也是不少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会遇到的问题。在进口货物转让定价方面,海关、税务等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规。对此,企业需要清晰辨识不同监管部门在审查原则、审查思路等方面的差异,并据此不断完善进口货物转让定价的合规建设。

关联企业进口货物定价的监管政策

关联企业对进口货物的定价是否合理,是近年来海关的审查重点。从政策角度来看,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海关的以下几项规定。

一是在报关单的填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引入关联关系的申报。在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认定中,是由企业而非海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企业的转让定价是公允的,未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如果企业不能完成举证,则海关可推定关联关系影响到了定价,从而有权对定价予以调整。根据2019年出台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下称“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需要在报关单中填报相应信息,以确认自身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此外,18号公告还列出了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三类情形:(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是在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中,要求企业自行判断是否应税,并将申报的时间提前到了报关单填制环节。作为转让定价的常用方式之一,特许权使用费受到了海关的严格监管。根据2019年出台的《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下称“5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据此,无论企业进口货物中是否已经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企业都必须在进口报关单中进行申报,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中,并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对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负有后续补报的义务。而在58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对于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中的价格没有单独申报的义务,也不需要明确是否应税。因此,58号公告对企业的合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企业的关务人员在货物进口时就能够准确了解货物的成本构成,并能够对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做出判断。

三是总体上采用“自报自缴”的方式进行,审查重点从进口审单转向后续稽查。根据2019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照“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海关后续如果认为企业申报中存在疑点,会通过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而在税务部门方面,目前国内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和《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及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夯实进口货物定价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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