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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函法律维权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2期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暴发,给我国企业涉外商业合同的执行带来了困难,进而导致合同项下开立的涉外保函面临索赔的风险。在涉外保函业务中,通过境外代理行转开保函是一种常见形式。以下笔者将通过对近期一起企业转开涉外保函被索赔后通过境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进行分析,为国内银行、企业提供在处理类似情况时的参考借鉴。

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12日,浙江D公司与尼泊尔业主K公司签订水电站项目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5100万美元,D公司主要负责水电站的施工建设。

2016年3月,D公司在上述项目项下向中国境内Z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765万美元的履约保函,转开行为新加坡S银行,受益人为K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6月11日。保函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并在新加坡法院管辖;反担保约定适用URDG758。

2019年4月9日,D公司通知Z银行,称合同双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施工工艺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已收到3月26日K公司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且K公司将对保函进行索赔,D公司准备寻求司法救济措施。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Z银行立即向D公司提供专业意见,认为国内法院止付裁定在新加坡并无管辖效力,无法阻止S银行保函赔付,在国内法院申请止付并非最有利的选项,因此,建议D公司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在新加坡当地寻求司法救济,以更好地保障其权利。

经与Z银行沟通,D公司放弃了在境内申请保函止付,转而在新加坡当地寻求司法解决途径。2019年4月10日,S银行收到D公司律师函,表示其代理律师已在当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认为受益人如索赔保函属于“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申请禁止受益人K公司提交保函索赔,并禁止S银行进行赔付。

2019年5月22日,S银行收到受益人K公司在保函项下提交的相符索赔,随即向Z银行发出索赔通知电。2019年5月2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签发法院令(ORDER OF COURT),临时禁止受益人在履约保函项下提交索赔。收到法院令后,S银行随即暂停向受益人赔付,并通知Z银行在反担保下暂缓赔付。

由于未能获得保函赔付款项,K公司于2019年6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要求撤销上述法院令,并要求S银行支付赔款。2019年10月31日,根据听证过程中各方宣誓陈述,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销止付裁定。但鉴于D公司表示将就受益人保函索赔的正当性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指示,S银行将保函索赔款项付至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账户”中,并将根据后续审理结果决定该笔款项的最终支付问题。据此Z银行向D公司全额收取保函保证金,并向S银行进行支付。2019年11月13日,S银行在收到Z银行支付的全额保函款项后,按法院指示将索赔款通过汇票形式支付至新加坡高等法院指定账户。

2020年1月,D公司与K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同意将之前交付到新加坡高等法院“第三方保管账户”的765万美元中的540万美元退还给D公司,剩余的225万美元支付给受益人K公司,并由申请人、受益人及S银行签署和解协议(Summons by Consent)。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0年2月3日出具法院令,指示从法院保管账户中将225万美元支付K公司,剩余540万美元退还D公司。

至此本保函业务下的纠纷得以完全化解。

案例分析

境外诉讼成功化解保函索赔风险

过去几年当中,国内企业在发生转开涉外保函被索赔时,习惯于向国内法院申请止付令要求境内反担保行中止赔付。然而,由于在转开涉外保函业务中,境内反担保行和境外转开行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境内法院对反担保行并不具有司法管辖权,无法阻止境外转开行向受益人进行赔付。大多数情况下,境外转开行会先行垫款赔付,而后起诉反担保行进行追偿,保函项下应赔付的本金、罚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仍将由反担保行及申请人承担。此外,境内银行在海外市场的声誉,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也将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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