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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2期

在开证实务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开证申请书上申请人选择的信用证兑用方式不明确,或是漏勾,又或是勾选两个兑用方式。究其原因,很多申请人并不了解信用证兑用方式之间的区别。惯常选择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原因,是认为其能为受益人提供最大的融资便利,接受度高。然而,自由议付在给予便利的同时,其背后也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很多申请人对此并不甚了解。而另一方面,“议付”一直是银行界、法律以及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并且这种争议并没有随着UCP600对议付定义的出台而减少,反在近年来有增无减。这两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应通过对信用证兑用方式的梳理,对申请人进行适当的指导,以合理利用信用证规则规避潜在风险。这是本文的出发点。

相关分析

申请人偏爱选择自由议付,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受益人对自由议付接受度最高,能给予最大的融资便利。

2.申请人与受益人长期的操作习惯。

3.申请书模板的引导作用。

4.申请人对信用证兑用方式的理解不全面。

申请人对议付相关问题之所以会理解不全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议付”定义本身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议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UCP的议付概念看似很清晰,实际上仍有一些“中间地带”催生出疑问。例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且经开证行承兑或承诺付款后,是否属于议付定义中的相符交单?我国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所做的议付很多属于相符/不符单据被申请人接受后,凭开证行承兑电文所做的融资。又如,如果被指定银行“同意预付款项”就构成议付的话,则意味着该银行在没有实际融资放款的情况下就已经取得了信用证下“善意议付行”的资格,享受到“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而一旦发生欺诈,结果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正由于此,不少专家认为UCP的议付概念存在瑕疵,并由此引发了较多疑问以及司法争议。

在选择自由议付信用证时,申请人往往有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有“议付”才能融资,如果不开立议付信用证,就丧失了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功能。事实上,并不是只有议付信用证才具有融资功能,即使不使用议付信用证,后续也可配套押汇、打包贷款、票据贴现、福费廷等各种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实务中很多议付信用证最终做的也不是“议付”。例如,我国的一些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所做的融资是相符单据/不符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接受之后,凭承兑电所做的融资,这其实已经不是UCP定义下的议付了。

误区二:自由议付信用证对有关各方均有益。但这个问题需要从受益人和受益人的银行,开证人和开证行两个角度去讨论。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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