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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支付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支付机构也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在满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

2013年,外汇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开启了支付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新时代,也顺应了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社会要求,有力支持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9年4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进一步完善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的相关政策,正式开启了支付机构持牌经营外汇业务的新篇章。2020年5月20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通过放宽贸易新业态的外汇管理、优化外汇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和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也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贸交易闭环中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跨境外汇政策的逐渐完善,跨境外汇业务的市场环境更加开放、透明、公正,跨境支付的参与者,除了传统银行和卡组织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为了重要力量。作为外贸交易的服务方,如何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中,更好更稳定地服务市场交易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

支付机构在金融服务大环境中面临的挑战

银行与支付机构在贸易新业态的发展中形成了正面竞争。自《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发布后,已有部分银行申请了外汇业务名录登记,且积极探索市场,深入到新兴业务中,银行已与支付机构产生了直接竞争。而此次《通知》则明确指出,银行可以根据13号文的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要求等前提下,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这表明,银行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其服务的客户范围和业务形式与支付机构无异;但相较大多数支付机构,银行由于有庞大的省市分支行机构能触碰到更多前端的市场客户,在处理新业态业务上整体更具优势。而银行也势必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贸易新业态的服务中抢占市场。在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支付机构面对的竞争者越来越多,跨境支付行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贸易新业态的模式创新,给行业合规带来难度。而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必将带来更多的模式创新,而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市场交易主体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得不准确而出现业务瑕疵甚至违规。合规市场需要一定时间来培育,但是交易真实性检测手段需要紧跟业务发展建立起来。支付机构在拓展新业务市场的过程中,在紧跟市场需求的同时,一定要严守底线,做好充分调研,对市场有充分的认知,对业务有更强的理解和把控,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充分审核,建立健全内部流程和制度,并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新政对支付机构的展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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