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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Q: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或者销售货物,并通过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货款的货物贸易,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境内买家或者买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货款时,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如果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货款,又该如何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说明,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购物的涉外收付款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第三方支付机构于境外发生货款结算时已经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买家,或者买家进行货款结算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买家或者卖家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者销售,并经由境外支付公司直接收款至其境内银行账户时,境内买家或者卖家应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Q:境内银行替境内企业在其海外分行融资,业务发生后,境内企业资产被法院冻结,无法偿还境外贷款。按照合同要求,境内银行需要用自有资金垫付该笔贷款。未来,企业是否能够偿付不能确定。当银行垫付贷款资金时,应如何申报?

A:该业务的本质是境内企业从境外银行借款,因此,即使最终无法偿还,也应该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境内银行代替企业偿还境外贷款时,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并申报在偿还外债项下。

:法院办理了一个股权投资案件,外方胜诉,境内法院从境内主体强制执行了该部分资金。资金先入法院账户,然后汇往境外。应如何申报?

A:该笔资金虽由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资金本身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应由境内法院为申报主体,按照资金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Q:境内某特殊监管区区外企业需要将从境外进口的冷冻海产品暂存区内,待检验通过后再运至境内冷库。此类交易是否应该申报在“1212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A: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关于货物贸易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应申报在“1212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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