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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外贸企业外汇收支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Q:近期外汇局出台了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政策,具体包含哪些便捷措施?

A:一是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从而降低了外贸准入门槛,有利于小微外贸企业借助电商平台、外综服企业等方式,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等结算渠道从事跨境电商,实现传统外贸向线上外贸的转型。

二是便利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业务的资金收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后,将差额部分的外汇收入汇回境内。这较以往模式减少了跨境收支的往来次数,降低了跨境支付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发生的相关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可由运输物流企业、平台企业等为客户代垫,解决了单个企业跨境贸易结算成本高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是跨境电商企业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其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这使企业可用申报单对应出口合同来办理出口退税、贸易融资,解决了原来第三方平台付款无法退税的问题。

Q:个人可以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吗?收汇应如何入账并结汇?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既可以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也可按自然人的身份,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外汇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后续将会参照企业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无论个人选择哪种方式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均可在银行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结售汇,且不占用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收汇额度。

Q:中小企业尝试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可否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现?

A:可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成立初衷,就是帮助成千上万的中小外贸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中小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大多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种类收取费用。

近期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也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技术条件等情况下,可以向经办银行推送交易电子信息,使出口收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从而减少资金结算环节,进一步降低成本,并有力督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改变传统的线下服务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探索建立以交易真实合理性为基础的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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