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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一、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

(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Q: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类业务,若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是否还需要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

A:不需要。指引中要求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由于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银行可通过主体标识等方式筛选出需申报的数据,因此无需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

Q:境内居民机构在申报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除代发工资类的人民币收付款,是否也可以使用申报信息清单进行申报?

A:对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性质单一、规律性支付类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居民机构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申报信息清单”(格式可灵活,但需包含办理间接申报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模式,提交经办银行办理间接申报,以代替逐张填写《涉外收入申请书》。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

Q: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

A: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居留证件不同。在上述情况中,该客户持有的五年中国居留证属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而申请办理的居留证件,故认定其为非居民。

二、其他业务申报

(一)货物贸易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Q:通过电商平台发生的货物贸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货款时应如何选择代码进行申报?

A:企业一线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的4位代码,后两位对应的是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企业在申报上述涉外收付款时,可根据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进行申报,详见《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指引(2019年版)》)三(一)3.货物贸易交易与海关贸易方式的对应关系;若该通过电商平台发生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则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

(二)关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申报

1.涉及资本项目管理的涉外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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