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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疫情下的跨境结算难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2020年以来,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际贸易带来巨大影响。根据国际商会的调研和预测,2020年全球贸易额同比预计下降20%左右。随着疫情导致全球大范围封城锁国、切邮断航,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货物运输、单据传递等环节障碍重重,给进出口企业、运输公司和结算银行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惑和难题。如何界定不可抗力?单据不能正常传递怎么办?银行不能正常营业是否仍需到期付款?船公司不能正常签发提单怎么办?本文结合国际商会的相关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剖析,寻找答案。

关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从UCP600中还难以找到准确答案。UCP600第36条对不可抗力的表述如下: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这句话前半部分所列的种种情形中并没有包括疫情,而后半部分提到的“任何其他原因”是否包括疫情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国际商会专门紧急出台了两个指导性文件予以解释。

在《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给出了具体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阻止或妨碍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受障碍影响的当事人(“受影响的当事人”)须证明以下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a) 该障碍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

(b) 该障碍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被合理预见;

(c) 障碍的后果无法被受影响的当事人合理避免或克服。

该文件明确规定,“瘟疫、流行病、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

针对具体纠纷中,疫情是否可以援引为不可抗力的问题, 国际商会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中指出:这将取决于事实,并将最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决定。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具体到企业或银行是否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来摆脱自身的履约或付款责任,取决于事实本身以及权威机构的判定。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商会并不主张银行滥用不可抗力摆脱自身的付款责任,而是要求银行尽量采取替代办法克服障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例如,疫情期间,银行可以采用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网络办公、轮班值班等方式克服疫情影响,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正常的服务。如果银行营业并没有完全中断,只是因为人员减少或交通不便导致正常营业出现困难,这只能算作一种“艰难情形”,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关于不可抗力,事实认定至关重要。例如,今年2月3日,国务院虽然通知春节假期结束,但由于疫情影响,各地方政府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地方规定所有企业不得营业,有的地方则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值班制。各家银行的总行一般都要求分行在遵照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安排人员值班,尽量保证重要业务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摆脱付款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以下略举几种情形:

情形一:在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地方政府对银行办公大楼进行严格封锁,严禁人员进入,银行人员无法进入办公。此种情况银行援引不可抗力应该无可争议。

情形二:地方政府允许银行安排人员值班,银行应安排人员处理重要的紧急业务,如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等业务。这种情况不主张银行援引不可抗力摆脱自己的付款责任。

情形三:银行人员可以上班,但客户没有上班或无法联系到客户。信用证项下,此种情况银行应正常履行自身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对外拒付。

情形四:对于单证业务集中处理的银行,如果总行单证中心停止营业,则该行的单证业务可以按不可抗力处理;如果总行单证中心正常营业,但处理单证业务的分行停止营业,则该分行的单证业务可按不可抗力处理。

必须强调的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障碍的后果无法被受影响的当事人合理避免或克服”。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努力无法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客观上构成不得不中止营业,无法履行自身义务。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即时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交易对手,寻求对方的理解,让对方做好准备,尽可能及时采取其他适当的变通方法减少损失。

另外,不可抗力结束,银行正常营业,银行是否应该履行付款责任?这个问题不同的惯例给出了不同的答案。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URDG758和ISP98的规定相对更合理一些,规定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效期可以在银行恢复营业后自动延展30个日历日。由此可见,在信用证项下,面对不可抗力,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会更大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但我国的各家银行以此为由拖延付款或对外拒付的情况却很少出现。中国国际商会从大局出发,早在2月初就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克服疫情影响,严格履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对外付款责任。各家银行积极响应,以国家形象和银行信用为重,克服重重困难,确保对外付款如期履约,基本没有出现援引不可抗力拒付的情况。我国银行界的表现得到了境外同业的高度赞赏,也为其做出了表率。目前,国内疫情得到控制而境外疫情却在蔓延。笔者发现,在这一形势下境外银行利用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拒付的情况也很少发生,这或与当初我国银行界的示范作用不无关系。

关于单据传递

国际商会认为,纸质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命门”(Achilles’ Heel)。疫情期间,纸质单据传递不畅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顺利进行,其影响对以单据为核心的信用证业务而言尤为突出。这里关键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单据延误的责任问题,二是纸质单据的替代方法问题。

单据延误或丢失的责任问题

根据UCP600第35条规定,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这意味着正点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开证行仍然不能摆脱付款责任。

考虑到疫情期间快递公司停业,不能正常收单或寄单的问题,国际商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UCP 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按照其中的规定,UCP600第35条也同样适用于因快递公司无法收单导致单据无法正常寄出的情形,即指定银行在做出合理努力并告知开证行之后免责。

总之,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或延误,或单据根本就无法寄送,银行均概不负责。但关键问题是,如果单据正点,开证行有没有付款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与信用证本身的条款密切相关。信用证的兑用地点不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同,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

例1:自由议付或限制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项下(available with any bank or XX bank by negotiation)。这种情况下只要受益人在交单期内将正点单据交到指定银行(自由议付项下可以交到任何银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告成立,无论单据是否正常寄出,或在邮寄途中延误或者丢失。若全套正本单据在邮途中丢失,交单行只需给开证行提供快递收据证明单据已按时寄出,并补寄全套副本单据佐证单据正点,开证行就必须如期承兑或付款。即使出口方所在国快递公司无法营业寄单,被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单据相符并电告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在没有收到单据的情况下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例2:信用证规定的兑付地点在开证行柜台(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这种情况下答案截然相反。根据UCP600,对于兑用地点在开证行的信用证,若开证行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全套正本单据,则无需承兑或付款。此时单据延误、丢失或无法寄送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出口商承担。如果货物到港、进口商拒绝收货,出口商就可能遭受惨重的损失。

由此可见,对进口商而言,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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