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关注加工贸易转内销的风险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4期

加工贸易企业由于“两头在外”,在后疫情时代面对的挑战更为严峻,承受着需求端和供给侧的“双向挤压”。对此,不少加工贸易企业开始尝试削减产品出口转而增加内销。然而在实务中,加工贸易转内销一直是企业容易触雷的领域,也是海关重点监管的领域。因此,相关企业需要厘清与加工贸易转内销相关的海关监管政策,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根据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的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施手册(账册)式管理,料件进口时暂缓征税,在境内加工装配时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成品一般情况下需复运出境;涉及内销的保税货物需被审价征税并加征缓税利息,海关核查企业报核手续后解除监管。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或装配过程中始终属于保税状态,因此关联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出口成品等,均含有全部或部分保税料件的成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在对保税货物进行内销、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出口、放弃、销毁等后续处置时,都需要办理相应的海关监管手续。如果企业存在加工贸易转内销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承担与其违规情节相对应的涉税补缴责任,或涉案行政责任,甚至是涉案刑事责任。

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常见风险点

一是擅自内销偷税走私。与一般贸易“进口即应税”的贸易方式相比,加工贸易的显著特征就是货物在进口申报、加工制造等环节缓税,加工贸易过程中除非保税货物内销,否则不涉及海关征税。正是基于加工贸易的这一特点,一些企业会先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来进口货物,然后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进行销售,以此降低税负成本。但这最终会遭遇法律的严惩。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2018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单位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海关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铝锭在境内进行销售,共计偷逃税款58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处该单位罚金600万元,判处法人代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加工贸易料件保税状态与非保税状态存在税负差,却采用瞒骗手段将其内销,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损失,最终不仅没有逃过缴税责任,还触犯了刑责。这一案例给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是不当内销构成违规。近年来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例如允许企业先内销再集中纳税、取消商务部门对内销的审批、税款自报自缴、暂免缓税利息等(见附表)。然而,部分企业因对相应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一知半解,导致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相关规定做了错误解读,并由此引发违规风险。其中一个典型错误就是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形式理解不当。当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情形的先税后销模式,企业须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再销售;另一种是适用于集中内销的先销后税模式,企业可以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实践中,部分非适用集中内销的企业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在未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情况下销售保税货物,结果引发违规风险。

三是内销价格申报有误。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涉及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类型,货物状态涵盖剩余进口料件、出口成品、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