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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4期

在当前外贸承压的背景下,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备受瞩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跨境电商行业内的企业而言,梳理并准确把握与自身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好税务合规,对于用好政策红利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企业可从商业身份、进出口方向以及纳税人身份三个视角来判断自身所处的税收地位,再据此厘清自身所对应的税收政策。

商业身份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按照商业身份,可以将跨境电商企业划分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商务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哪种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取决于自身的商业身份。目前,综试区内只有经营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进口商品消费者个人也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其他商业身份的主体,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与区外企业相一致的税收征管政策。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即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货物的企业。目前其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该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下称“36号公告”)。根据3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综试区内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核定征收政策解决了此前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因难以取得发票而无法有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使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4%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无须再为发票犯愁;同时,36号公告还明确了核定征收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适用,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商务企业的税负。需要注意的是,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自营业务,也即同时具有平台企业与商务企业的双重身份时,其商务企业身份所对应的经营额,同样可以享受跨境电商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口方向

同样是跨境电商商务企业,依据其经营的是出口业务还是进口业务,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着较大的区别。整体来看,为了鼓励外贸,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更向从事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倾斜。

一方面,36号公告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仅适用于经营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另一方面,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也仅适用于从事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下称“103号文”)的相关规定,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此外,跨境电商商务企业还需要了解自身的出口形态能否享受现行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类似,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的出口形态必须是零售出口,也就是必须是B2C的出口,进口方只能是境外的消费者。此外,跨境电商商务企业还需注意税务部门相关政策与海关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按照《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下称“75号公告”)的规定,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的(下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所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待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下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所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依据75号公告,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跨境电商商务企业需要注意,36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与10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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