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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贸易融资信用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4期

高风险贸易融资(下文简称“高风险贸融”)一般指以下几种贸易融资产品: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代付(单证相符信用证项下除外)、授信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保付及进口押汇/代付。这些高风险贸融的还款来源,既没有注入银行信用,也没有附加结构性增信措施,完全取决于商业信用,因而信用风险较高。随着近期贸易融资风险事件频发,高风险贸融的信用风险愈加受到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种类贸易融资的风险程度是有明显差异的,如果对此不加区别,则既可能遗漏重要的风险点,也可能使一些本身风险可控的业务难以准入。有鉴于此,下文将根据不同业务品种和借款人所呈现的风险特征,对高风险贸融的信用风险进行更细致、有效的识别和划分,以期为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从自偿性角度进行风险分析

高风险贸融的核心优势在于自偿性,即第一还款来源于天然的销售收入,第二还款来源才是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担保措施,总体风险比流动资金贷款要低。但实际上,自偿性的落实需要条件,即货物确实已经销售,且销售回款不会被挪用。这就涉及到封闭管理、货物可监控、回款专款专用等问题。实务中并非所有高风险贸融品种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这些条件,其中,自偿性落实条件越不利的,信用风险就越高;反之,则越低。鉴此,有效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要对各种高风险贸融进行风险分类识别。本节将结合产品种类和借款人的行业,按照自偿性落实条件的情况进行风险分类识别。

进口类融资(授信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保付及进口押汇/代付)

进口商品的目的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将进口商品直接转卖;第二类,进口商品作为原材料,与其他材料一起,用以制造或加工成另外一种商品,并通过销售该成品获利;第三类,进口商品完全是企业自用,用于产出成品/服务。从事第一类进口的企业一般是“贸易型企业”,从事第二、三类进口的企业一般是“生产型企业”。后者中,第二类是日常原材料进口,而第三类一般是零星特殊的设备进口。不同的借款人,因其行业性质和进口目的不同,在货物流和资金流上会呈现不同的特征,相应的封闭管理难度乃至自偿性的落实条件,也会有所不同。

第一类,货物不改变形态,货物流连续,进口之后一般快速销售,货物到达下游客户所需时间较短。银行对此类货物流更容易进行监控。资金流方面,下游销售回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对应的进口货款,且专款专用。鉴此,融资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将对应的销售款回笼到该银行账户,便于银行监管。此类贸易因下游回款时间较短,资金流的封闭管理相对容易,自偿性的落实条件较佳,故风险较低。

第二类,货物改变形态,货物流不连续。此类贸易因进口货物需再加工才能销售,到达借款人的下游客户所需时间较长,且进口原材料与下游销售成品难以一一对应,因而银行对货物流难以封闭管理;而其成品的销售回款,也并不仅仅用于融资项下的进口材料的单一支付,因而银行对资金流也难以做到封闭管理。这就给自偿性的落实带来了困难:一是由于进口原材料的制成品还需要其他原材料,且需经过一定的加工程序,大大增加时间成本以及成品销售和回款的不确定性;二是进口货物对应的成品销售时间不确定,导致回款时间难确定;三是成品销售回款对应的支付用途分散,各种原材料购买的结算和融资可能在多家银行办理,导致销售回款可能无法专项回笼在贷款银行用于归还特定的进口融资。如此种种都增加了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因而加大了信用风险。

第三类,由于进口货物没有被销售,而是直接被借款人所使用,所以不存在下游货物流,也不存在直接的销售收入。此种情况下,借款人通过使用进口设备,制作并销售成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益,属于日常经营所得,与进口的设备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因此,该类进口不具有贸易融资意义下的自偿性,风险远高于一般贸易融资。

出口类融资

(1)发货后出口融资(发货后出口融资主要是出口押汇/代付)。发货后出口融资的自偿性落实条件较有利。因为,融资时货物已发运,贸易合同项下的债权已基本生成,自偿性的实现较有保障。具体到资金流方面,购买方确定且唯一,融资银行可通过代借款人寄送单据、指示付款路线等手段,达到出口收汇专用于归还融资的目的,实现资金封闭管理的效果。而货物流方面,货物已发运,运输路线确定唯一,运输单据已制备,银行对货物流的监控也易于封闭管理。封闭管理的有效性为自偿性的落实提供了有利条件,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

参照上述分析,对自偿性的落实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融资的用途。发货后出口融资可视为出口提前收汇,其既可能用于支付供应商的欠款,也可能直接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即不一定会专款专用。但无论用途如何,都不会影响出口合同的执行,自然也不会对出口收汇乃至融资归还构成影响,对应的风险相同。二是企业的行业性质。如果是出口贸易型企业,其会将采购的货物直接出口;而如果是出口生产型企业,则会在境内采购原材料,将之制作成成品后出口。而无论是贸易型还是生产型企业,无论生产周期多长、采购是否分散,均不会影响货物已出口的既定事实,因而收汇时间同样相对可控,收汇来源单一,融资归还不受影响。

(2)发货前出口融资(发货前出口融资主要包括订单融资和打包贷款)。发货前出口融资的放款时间在企业的备货阶段,企业履约结果不确定,自偿性并无确切保障。考虑到出口融资资金就是用于购买出口所需要的货物或原材料,因此融资资金使用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物准备乃至自偿性的落实。

贸易型企业通常会直接使用融资资金从一到两家供应商处购买出口合同所需要的货物,并将之直接出口,资金使用不会太分散,易于监控。货物流方面,出口合同需要的货物直接从供应商运输至借款人仓库或直接安排出口,全过程封闭可跟踪;而且,交易周期较短,交易多数以销定购,能有针对性地满足出口合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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