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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探索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5期

在现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框架下,贸易信贷管理存在企业报告数据质量不高,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尤其是中长期贸易信贷,容易成为企业资金资本运作中随意调拨或异常流动的渠道。本文在分析中长期贸易信贷与企业债权债务相似性的基础上,对在中长期贸易信贷管理中引入宏观审慎管理思维,进行了探索。

中长期贸易信贷与企业债权债务的相似性

根据贸易信贷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一年期以内)贸易信贷和中长期(一年期以上)贸易信贷。中长期贸易信贷具备的一些特征,与企业债权债务具有很高的相似性。

资本属性。从国际贸易的一般结算周期来看,正常贸易的结算周期一般在一年以内,一年以上结算周期的贸易,大多涉及投资初期的大型设备采购尾款、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运作或境外采购销售平台的资金调配。大型设备的采购一般都作为资本性的商品进出口,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运作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签订补充合同来延长资金结算时间,境外采购销售平台在与客户完成结算后还可将资金留存境外。而中长期贸易信贷的这些做法,从贸易项下自由可兑换和商业合同约定自由的角度来看,很难说其不合理或者不合规,但其确实与对外债权债务作用相似,有较强的资本属性。

顺周期性。中长期贸易信贷甚至所有的贸易信贷,都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2010年至2015年7月,当人民币呈单边升值,跨境资金面对净流入压力时,企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占比明显上升;而在2015年8月之后,人民币波动幅度加大,跨境资金更多呈现净流出压力时,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占比则明显更多。当然,顺周期操作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自发性选择行为,且与对外债权债务的呈现方式也基本一致;但这会加剧市场的不利波动。这也正是需要对其进行宏观审慎逆周期调节的原因。

财务关联属性。财务关联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中长期贸易信贷买卖双方存在一定的关联属性,这在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中较为常见,企业的境外放款也存在于全资附属公司或参股公司;二是中长期贸易信贷因跨度时间长,大多能够在企业资产负债端或者所有者权益端有所体现,这与企业的对外债权债务在财务指标上的体现是一致的。因此,通过企业所有者权益来计算中长期贸易信贷和对外债权债务上限,是科学和可行的。

宏观审慎框架下对中长期贸易信贷债权债务的实证分析

下面以江西省辖内企业为例,实证分析近两年企业仅仅因为一年期以上贸易信贷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企业债权债务余额上限之间的对应关系。

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债权规模的实证分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的规定,企业的境外放款余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Σ境外放款余额+Σ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货币转换因子。目前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货币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以江西省2018年和2019年企业报告的长期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合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样本计算的仅因中长期贸易信贷形成的债权,与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间的对应关系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超八成企业债权超限。数据显示,样本企业中有高达81.8%的企业一年期以上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形成的债权余额,超过了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二是部分企业超限金额较大。如2018年某科技公司超限金额达19.2亿元,2019年某智造公司超限金额达27.1亿元。

对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债务规模的实证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规定,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不能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B)。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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