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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5期

结售汇

Q:个人办理经常项下的结汇和购汇是否有限额?

A:个人外汇管理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原则。因此,个人经常项下结汇和购汇都不存在限额,只要是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在银行直接办理结售汇。

误区:超5万美元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不能办。

Q:什么是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A:虽然无论金额大小,个人经常项下的结售汇均可办理。但为了更加便利个人办理业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还规定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在该额度内,境内个人结汇、购汇以及境外个人结汇,仅凭身份证件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误区:年度便利化额度就是个人一年可以办理结售汇的“限额”。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在管理上有何不同?

A:由于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身份区别,在结售汇管理上也存在不同。一是在年度便利化额度上,由于对境外个人没有供汇义务,因此,境外个人无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二是在管理重心上,境内个人结汇/购汇主要关注相关外汇来源/去向,而境外个人结汇/购汇则主要关注相关人民币去向/来源,

误区: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结售汇政策混同、业务办理混同、要求材料混同。

Q: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应分别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A:具体可根据结售汇方向和个人主体身份,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境内个人经常项下结汇,提供证明外汇来源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境外的工资收入结汇,可提供境外雇佣合同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境外个人经常项下结汇,提供证明人民币用途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因境内租房结汇,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材料。

境内个人经常项下购汇,提供证明外汇用途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因境外留学购汇,可提供学费或生活费支付通知书等材料。

境外个人经常项下购汇,提供证明人民币来源真实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境内的工资收入购汇,可提供境内雇佣合同和收入证明(含税务凭证)等材料。

误区:境内个人提供结售汇相关人民币证明材料,境外个人提供结售汇相关外汇证明材料。

Q:境内个人能不能到境外购买保险,并办理相关保险款购付汇及赔款收结汇?

A: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拟购买保险的具体性质确定。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进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经常项下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可按经常项下的相关规定办理购付汇和收结汇手续;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则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相关保险款购付汇及赔款收结汇也不能办理。

误区:保险相关购付汇、收结汇“均不能办”或者“均可办”。

Q:什么是“关注名单”,“关注名单”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业务?

A: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在被列入名单的当年及之后2年,不再享有年度便利化额度,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凭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

误区:“关注名单”个人不能办理结售汇业务。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与个人相关的政策变化主要有哪些:

A: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满足了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明确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的外汇结算。二是完善了个人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明确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的业务。三是拓宽了个人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提供跨境结算服务。

误区:个人贸易新业态业务只能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办理市场采购项下收结汇必须满足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的原则;个人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贸易新业态结算只能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Q:《通知》发布后,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如何办理贸易收结汇?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外汇结算。同时,根据是否提供贸易相关材料,具体收结汇业务又可分为两种情形:零星、小额的贸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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