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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对外汇领域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5期

加强银行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的运用,是当前落实微观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展业三原则早期的实践主要应用于反洗钱领域,之后推广到银行风险管理、授信管理等多个领域。但外汇领域对展业三原则的应用起步较晚,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也尚不充分。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汇监管中相关操作指引和细则规范有待完善。虽然展业三原则在近年来出台的各项外汇政策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相关条款散落于多部外汇政策制度中,对展业三原则的实施情形、审核对象、审核原则措施、分类审核要求、可疑报告制度、银行内控机制、后续监督执法措施等相关操作细节,缺乏明确的界定。

银行运用展业三原则的主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银行真实性审查的对象同时也是其利润来源,这决定了银行自身利益必然会和监管部门有冲突。当监管目标和银行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受到影响。即使监管目标和银行利益一致时,受制于对展业三原则认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对关联公司认定难、对海外经营了解难、单证审核手段有限等因素,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展业三原则生态环境尚未建立。一是信息共享不充分。目前我国对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关联公司架构等相关信息查询渠道较少,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外业务的评估水平不能满足当前涉外主体的查询需求,银行在涉外业务操作中搜集信息的手段和渠道有限,导致银行难以掌握客户及其海外经营业务和关联公司等的全面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履行能力。二是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社会主体对信用价值的认知仍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外汇领域对涉汇主体的正向激励机制构建尚不完善,而在涉汇主体信用缺失方面的惩戒力度不足,无形中降低了涉汇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大了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难度。

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至今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反洗钱监管和外汇管理在监管理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可借鉴反洗钱领域对展业三原则的监管实践经验,运用于外汇管理领域中。

第一,完善展业三原则法规体系。《反洗钱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展业三原则,但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与展业三原则的国际实践是相通的。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线,以各项外汇管理政策为补充,完善展业三原则制度法规和案例指引,从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细化对展业三原则的监管要求,并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细化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反洗钱法》明确“金融机构和按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并明确要求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识别、报告和保存等内控制度,依照规定自主判断和解析,必要时依法进行预警报告。外汇管理可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经验做法,依据穿透式监管和行为监管理念,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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