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扎牢贸易活动的“安全网”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6期

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物流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是防控和转移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相关风险的重要避险工具。特别是在当前全球贸易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尚未完全消退的背景下,保险在防范、化解相关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外贸企业需要梳理与国内外贸易相关的保险产品,并不断规范自身在投保和索赔上的操作流程,为贸易活动扎牢“安全网”。

与贸易活动相关的三类保险

第一类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货物在途风险的基本险种,属于财产险范畴,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铁路、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险的保险标的是出运的货物,投保人一般是货物所有权人。

第二类是承运人/物流责任保险。该保险无需外贸企业投保,但与外贸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标的为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当被保险的货物出险时,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向货主赔付后取得货损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对货损负有赔偿责任的承运人、仓储人或货运代理人追偿;而负有赔偿责任、但偿付能力较差的承运人、仓储人或货运代理人,则有权根据已投保的承运人/物流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第三类是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贸易领域特有的保险险种,主要是承保买方的信用风险,适用于赊销赊购的贸易方式。其具体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等。通过投保信用保险,外贸企业不仅可以依托保险公司的调查网络和大数据,对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还可以在买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或破产时转嫁风险。

提前“排雷”理赔争议

实务中,一些企业在投保时较为随意,只是程式化地获取一份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表面相符的保险单,而对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承保范围、免责事项以及除外责任等信息却不甚关注。如此,一旦险情发生,便可能因为前期工作的不到位而难以获得充分的保障。结合当前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各国的疫情防控措施,笔者对企业如何落实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如下建议。

一是充分认识违反保险基本原则带来的影响。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保险法的条款设置,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相关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都会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进行。如果企业对此不予重视,很可能会在出险后面临理赔争议。

例如,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难以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托运人明知涉案货物因海上事故发生了货损,却仍然向保险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在保险单签发后向保险人索赔,最终法院因托运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又例如,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直接决定了谁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资格——无保险利益则无索赔权。在与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风险负担、法律上的联系、经济上的利益等多方面情况来综合判断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在货物运输险中尤为重要。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某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其承运的货物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该承运人),后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因破产丧失赔偿能力,货主遂将承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中,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