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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税收指南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6期

近年来,中资企业在拉美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2020年中国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直接投资报告》的统计,2019年,中国对拉美直接投资占该地区当年接收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7.57%。与此同时,中资企业在拉美的投资目的国趋于多元化,从阿根廷、巴西等热门投资国扩展至秘鲁、墨西哥、智利以及哥伦比亚等国家。从投资项目的类型来看,中资企业在拉美市场的投资以交通运输建设、通讯工程建设、石油化工以及电力工程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为主,所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当复杂。鉴此,中资企业既需要从总体上把握拉美地区的税制特点,也需要从国别层面审慎分析相关国家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以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务合规。

拉美地区的税制特点

一是税制普遍相对复杂。南美国家的税种普遍比较繁多。例如,巴西现行税制所囊括的税种超过50个,对于在巴西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其需要就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社会贡献税;在项目进口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关税、联邦增值税、社会一体化费/社会保障费、州增值税、水运进口税、金融操作税、非居民服务费附加税等。在哥伦比亚,国家层面会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增值税、金融交易税等,地方层面则会征收工商税、房产税、地方印花税等税种。而除了税种繁多外,一些拉美国家的税款征收方式也较为特殊。例如哥伦比亚和秘鲁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了预扣税制度。根据该制度,交易的付款方(即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不同的扣缴比率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且须每月提交预扣税申报表并出具扣税凭证;预扣税方式适用于所得税、增值税、工商税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税。综合来看,繁多的税种和特殊的税收征管方式对中资企业在当地的税务合规及风险控制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是税负普遍偏高。从所得税看,拉美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普遍高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巴西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4%,哥伦比亚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分别为32%、31%和30%,秘鲁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9.5%,墨西哥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0%。从预提税来看,拉美多国设置了较高的股息预提税,使得在当地产生的利润会面对较高的税收成本。从流转税看,拉美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也普遍较高,哥伦比亚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19%,秘鲁为18%,墨西哥为16%、阿根廷为21%。此外,巴西、哥伦比亚、秘鲁、阿根廷等国还对银行账户余额征收银行交易税,也会增加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的税收负担。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较高的所得税法定税率,将使企业在投资利润汇回时面临较高的实际有效税率,因此搭建适当的投资架构以降低利润汇回的税负,对于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非常关键。此外,较高的流转税可能影响当地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做好流转税筹划和税负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现金流也至关重要。

三是税收协定网络较少。目前,中资企业主要投资的拉美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较少。例如,秘鲁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已生效的税收协定仅为7个,哥伦比亚则为10个,巴拿马17个,阿根廷21个,巴西32个,智利33个,墨西哥目前生效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多,但也仅有59个。对于中资企业而言,拉美地区税收协定网络的有限性,将使其在进行投资架构设计时可选择的控股平台设立地相对有限,在考虑拉美地区的投资布局时可能也无法依赖企业现有的投资架构。一方面,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常用的控股平台所在地,有可能尚未与拉美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另一方面,即使中资企业的控股平台所在地与拉美相关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也可能被该国认定为“避税地”。目前,许多拉美国家税务当局都发布了“低税率地区”名单,对其认定的避税地征收惩罚性预提税。例如中国香港就是巴西税务机关认定的“低税率地区”,巴西企业向中国香港企业支付的款项,需适用较高的预提税税率。而那些与拉美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可能自身税制较为复杂且税负较高,不适合作为中资企业中间控股平台的设立地。

国别层面的特殊税务考量

虽然拉美国家的税制具有相似的特点,但不同国家在具体税制上各有差异。中资企业在相关国家投资和实施项目时,需要深入了解当地的税制特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和税收筹划。

厘清不同国家关于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的具体规定

多数拉美国家的增值税制度都设有反向征收机制,所谓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而非销售方)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特殊征收机制,一般在一国纳税居民从非居民购买服务或货物时采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的具体适用范围、征收方法各有特点。为确保税务合规,中资企业在投资时需要根据各国税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其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例如,在哥伦比亚,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税制下纳税人接受在哥伦比亚没有住所的境外实体或个人提供的服务,并且相关服务属于哥伦比亚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即在境外提供的使哥伦比亚居民受益的服务);进口货物则由进口方自行缴纳增值税。在秘鲁,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适用于进口货物以及购入的服务,因而货物进口商或服务接受方都需要缴纳相关的增值税,而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未来的增值税销项税。在墨西哥,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适用于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境内服务购入方需要在支付服务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由于两者金额相同,实务中服务购买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不需要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该安排可以降低对纳税人现金流的影响。在阿根廷,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适用于在阿根廷境外提供、但在阿根廷境内使用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服务的接受方需要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而境外服务提供方不需要在阿根廷做增值税登记。

做好与合作协议、联合体协议和信托安排相关的税务筹划并确保税务合规

对于拉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于各种商业安排或政府要求等原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商业形式,例如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信托安排以及联合体协议等。而根据各国税法的具体规定,上述各类的合同安排可能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中资企业在投资拉美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时,需要对不同安排下的税务影响和当地实践进行充分了解,并能够灵活采用适当的商业形式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

合作协议往往与中资企业在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的投资有关。近年来,中资企业在哥伦比亚多以向政府取得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出于商业上的考虑,中资企业往往会在当地设立单独的建筑公司。根据哥伦比亚增值税税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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