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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赔条款设置不当引起的保函纠纷案例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6期

保函开立是银行的一项专业金融业务。在这项业务中,担保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以,索赔单据明确、具体、可判断的设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常常会遇到因索赔条件规定得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的情况。

案例背景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立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担保行为承包人出具了该保函,其中的保函索赔条款约定如下:

担保行开立本保函作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履约担保并约定: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担保行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担保行保证,在收到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向发包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2)本保函正本原件;

(3)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载明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依据上述约定,发包人(即受益人)于保函有效期内向担保行递交了索赔文件,但与保函要求的索赔文件存在以下差异:

保函中要求的

索赔文件

受益人向担保行

提交的索赔文件

1.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本保函正本原件

3.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载明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书

1.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其中声明申请人存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并提供了XX市XX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2.本保函正本原件

3.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载明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书

案例分析

对于受益人的索赔是否为相符索赔,承包人和担保银行之间产生了分歧,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能算作检测报告?保函是否设立有索赔前提条件?

问题1: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为检测报告

承包人主张,《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应被视为检测报告,受益人并未履行向担保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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