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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Q:某公司是一家2017年在工商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公司股东虽是中国国籍,但于2010年取得了国外永久居留证且长期在国外生活。目前该股东想以个人名义从国外增资,请问相关资金是否可以汇入国内并结汇使用?

A:可以。但该公司需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到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后续该笔投资款结汇使用,则需遵守资本金结汇使用的相关要求。

Q:外商独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涉及境外资金流入,需要到外汇局备案或核准吗?

A:需要到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等境内直接外汇登记业务,已授权银行办理,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拟进行境内再投资,以资本金投资和以分配后的外方利润进行再投资有什么区别?

A:以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主体须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以分配后外方利润再投资的,被投资主体须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Q:境内居民个人A于2019年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已在银行办理登记。现A在境内公司的持股形式发生变动,变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该业务目前已授权银行办理。

Q:境外公司想在境内注册一家公司,但境外公司的股东是大陆居民,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办理返程投资?

A:如该居民个人已办理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则允许开展返程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Q:某外资独资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但是用企业管理员用户登陆资本项目系统企业版后,在角色分配列表中没有资本项目系统企业业务操作员选项,无法用操作员进行存量权益登记。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A:根据《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多报合一”的年报,无需另外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市场监管、商务和外汇部门间共享。

Q:境内公司A计划向境外公司B收购其持有的境外公司C的股权,同时境外公司B拟向其境内子公司D增资。请问该笔股权收购的价款能否以人民币形式直接支付给D?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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