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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拒付退单的特殊情况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拒付退单作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实务操作,关系着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在日常操作中,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在拒付后退单是常见的操作,但遇到受益人要求退单时,有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申请人并不是信用证当事人,但是在业务操作层面,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参与者往往影响信用证各个环节的运作。实务中申请人可能并不会积极配合开证行按照受益人的指示立即退单。如果双方意愿无法达成统一,长时间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开证行的声誉,也可能使开证行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A客户主营业务为代理进口设备,通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包含货款及尾款。2018年9月29日和10月12日,开证行C银行按照申请人A客户的指示,分别对同一受益人的不同信用证项下的两笔尾款到单进行了拒付,72Z栏位选择“NOTIFY”。

2019年8月8日,C银行收到交单行B银行报文提示,根据受益人的指示,要求退单。C银行立即联系客户经理告知此事,并要求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回复称,从未针对尾款退单,且因汇率原因暂不付款,并已与受益人取得联系,暂时无需处理退单事项。

2019年8月28日,C银行再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C银行再次联系申请人后被告知,申请人为某大学代理,学校尚在放假期间无法答复。此后再次催促退单,申请人则表示已与受益人取得联系,且后期仍有进一步合作,暂时无需处理退单事项。

2019年9月13日,C银行第三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鉴于交单行多次催促且拒不退单本身为违规操作,C银行要求立即退单。随后申请人初步同意退单,但在费用问题上仍很犹豫,导致拖延数日。之后开证行提出若申请人坚持不退则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将承担后续可能发生的风险。申请人因担心影响自身征信,最终决定配合退单。

2019年10月2日,C银行第四次收到B银行报文要求退单,由于正值国庆假期,单据最终在假期结束后退回。

案例分析

焦点一:开证行应该如何应对交单人对单据的指示

首先,C银行在处理拒付时选择了对开证行最便利、最常见的c款b)条,且经过近一年时间也未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此时交单行发报要求退单,作为开证行应及时将单据退还给交单人,不可拖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先行收到受益人的退单指示,此时即使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同意承付,也需先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后才可承付。受益人要求退单,开证行有权直接退单而无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同时,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利益关系以及费用问题,不能作为开证行不按UCP行事的借口。开证行需站稳中立立场,避免让自身陷入违背国际惯例的风险。

其次,单据所有权的归属,也是开证行在处理这类拒付退单业务时需要搞清楚的。其关系着贸易双方及银行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哪一方对单据拥有支配权,同时也是银行行事的依据。根据R482中“任何情况下,在单据付款之前,单据属于受益人”的意见,案例中处于拒付状态的单据所有权,仍归属于受益人,申请人和开证行无权处置单据。结合上述意见,开证行需及时按照受益人的指示退回单据。

焦点二:开证行拒不退单可能带来的风险

虽然UCP对退单的时效无明确规定,但开证行在收到退单指示后长时间坚持不退仍会使自身陷入“无权宣称交单不符”的巨大风险中。根据R744中“开证行未能按照其拒付通知所称退回单据,其未按第16条c款行事,因而根据f款,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开证行必须承担承付责任”的意见,案例中开证行虽有效地发出拒付通知,但其承付责任并未终止,若其未能在收到退单指示后及时退回单据,也将适用 16条f款而丧失宣称交单不符的权利,进而必须履行承付义务。此外,UCP500的14条也明确指出,如开证行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交单人时,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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